立法院12月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修正條文,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受扶養眷屬範圍,提升失業勞工給付權益。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照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如被保險人在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計至20%。
勞動部表示,為配合整體婚育觀念及扶養型態改變,本次修法增列「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為受扶養眷屬範圍,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可強化失業勞工家庭經濟生活保障。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4大條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有不少民眾誤將失業給付當作勞工保險的給付,以為領取失業給付後勞保年資會歸零,擔心嚴重影響退休後的老年給付請領金額,但勞保局強調,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
也就是說,領取失業給付之後,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但並不會影響勞保年資,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權益。
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勞工注意!失業給付加給條件放寬 撫養無收入父母也能多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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