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勞基法多荒謬?光看這一點就知道:「鴻海」竟然跟「路邊早餐店」遵守同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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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kaurjmeb@flickr,(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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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院長11月說明勞基法修法原則時,稱此法是保障勞工權益正常工時不變、周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率不變,以及兼具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等特點;然而真正法條內容卻如先前「看準沒勞健保才求職,被解聘就威脅告發老闆...勞基法3點沒修,才只保障了慣老闆和惡員工!」文章所提,勞動條件完全往資方想要的方向走。

我認同政府想要提高勞雇雙方在工作條件上的彈性,畢竟真的會有人想要密集工作,然後密集放假,但這樣的彈性工作環境有一個重點,就是當資方出現違法事由時,勞方要有一個可以信任的申訴管道。

然而目前臺灣多數的工作環境卻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然後利用內部會議時向勞工宣導,近來經濟不景氣,請大家共體時艱,超過固定時數後加班,才能報加班費,重點是,這些宣示絕對不會訴諸於文字,而勞工也擔心年底考績因為「依法請領加班費」這件事而被刁難;再加上人事資料都由資方掌控,增添勞工舉證上困難。在這樣對勞工惡劣的工作環境下,政府那些預留給勞資雙方的法律彈性,很有可能成為慣老闆要求員工的「基本條件」。

而這也是我在先前文章中認為,資方想要爭取彈性的加班條件可以,但鑑於臺灣勞資雙方在工作上的地位不平等,政府是否也該比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樣,將違反勞工權益部分的舉證責任交由資方,如果資方不能證明有確依勞基法最低標準保證勞工權益,那就該負起賠償及法律罰則,不然勞基法裡對資方訂下的罰則再重,也都成為擺著好看的花瓶罷了。

此外,去年勞檢廠數僅佔全部事業體的5%,監察院也以勞檢覆蓋率未達3成為由提出糾正,違規事件中超過6成5都跟加班超時有關,政府則解釋日本也僅有4%覆蓋率,並且希望勞資雙方都遵守法律,

一來似乎不太清楚日本也是另一個世界聞名過勞死產出地,
二來可能沒在Google上打「過勞死」來看看臺灣部分資方過去是如何遵守法令。

政府該做的勞檢形同虛設,台南市甚至還沒有勞動檢查所的編制,請問這是要勞工如何相信,未來若在職場上遇到法律保留的彈性權益受損時,勞工依然是總統心裡最軟的一塊?還是因為最軟,所以當遇到更大壓力時,勞工就成為政府最先犧牲的軟墊?

此外,臺灣是個中小企業佔多數的經濟體,勞基法卻完全沒有想要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分門別類訂出比較適合的規定,試問讓鴻海跟路邊早餐店遵守一樣的法規合理嗎?但政府的作法卻是,拿中小企業在這樣僵化的制度下不好營運為由,把大企業的勞資條件一併放寬,難道這裡不能利用法律彈性來解決問題嗎?

為啥收稅時就知道要按不同企業規模區分不同的稅收計算方式,在勞資工作條件上卻不願意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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