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我之前也有寫過類似的文章,比較少人會遇到這種狀況,的確如果員工不依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離職,雇主還真的不能怎樣,但這都是最後的一個手段,我不建議大家這麼做,因此我把這個案例拿出來,來跟大家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一、離職前,你要注意的有幾項文件:
.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或員工管理辦法
. 員工離職程序
. 員工交接工作內容
會這麼說其實很簡單,一般要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很多人都喜歡用「口頭」或「自己的方法」,我個人會建議大家盡量不要這麼做,以此案來說,所謂的視覺工程設計師,想必是專案制,專案制通常工作的人數不會太多,因此你要考量的是如果因為交接不完全而衍生出爭議或損失,也許有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下一份工作或業界名聲,因此一定要先準備好上列的文件,去看清楚對於離職部分,公司是否有做相關的規定,這一個好處是如果公司沒有特別的說明,那麼員工的確可以用「自己的方法」來通知公司以終止合約。
二、如果是用通訊軟體離職,你要注意事項:
. 一個事件、一個說明
. 清楚的時間序列
. 清楚的相關照片
我看過很多用通訊軟體請辭的案件,通常都是用落落長的文字來說明,那真的很浪費時間,比如此案的執行長寫的…我只能說沒有重點,所以我會提醒看官如果你是用通訊軟體來終止合約的話,記得上述的說明,正所謂「簡單明瞭不誇張」,每一個事件搭配說明及時間序列,重點還要附上清楚的照片以茲證明,此案最後員工自行製作交接清單並放在座位上,唯獨少了一個照片(編按:沒有拍照存證),如果這中間發生了什麼問題,其實還真的說不清楚,因此我提醒各位要仔細點,以免後續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