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個案可以說是很有創意,企業把腦筋動到獎金的身上,不論是個人業績獎金或是團體績效獎金,這是否屬於工資,大家應該都清楚在勞基法中,無論是資遣費或加班費其實都跟工資息息相關,因此這如果不說明清楚,權益上面將會有很多的受損,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這個案例,內容有點多,我都會做說明。
一、所有的勞動條件的調整,都要經由員工的同意
我曾多次說過,只要勞動契約中有載明的內容,資方不得片面更動,所有的變動,嚴格一點包含加薪都要經過勞工的同意才行,本案企業片面更動獎金的給付、計算方式,其實已經算是侵犯到勞工的權益,但這也要在下面繼續的討論,到底獎金是否工資的範圍?
二、團體獎金或業績獎金是否為工資的一部分?
工資,是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而且現在主管機關的準備,特別是勞保局,都是從嚴認定,我們可以從以下的兩個解釋令得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
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於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6795號函:
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致之報酬,包含工資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因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之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工資。
看完這二個解釋令,我想咱就不用多說,更不用討論此案的老闆竟認為獎金是「恩惠性給予」之荒謬概念了,因此計算的基準應該就是依資方改善的計算基準來看,平均工資都是以離職前6個月來計算,因此要把前6個月每月的加班費、工資、獎金都要計算出來才可以做清楚的確定。
三、以前是月休6日,現在是週休2日,要如何請求?
這是一個蠻有意思的概念,以前都是月休6日,但今年修法通過後,不論是正常工時或變形工時,如果把一個月當成四週來看的話,平均值都是要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所以企業的假日其實是不足的,那到底要怎麼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