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特留分之比例
1.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說明
阿土伯身故後,留有配偶,以及兩名子女,財產有900萬元,沒有負債。
其遺囑分配三分之二財產給太太阿水嬸,剩下三分之一財產給女兒阿美,因此,阿水嬸繼承900萬x(2/3)=600萬元,小美繼承900萬x(1/3)=300萬元。
不過,這樣的分法侵害到了另一名子女-小明之繼承權。由於小明離家多年,故阿土伯未分配財產給兒子,但小明是可以依法取得其特留分的:
小明為阿土伯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繼承人的第一順位。而配偶阿水嬸仍在,因此小明的應繼分為900萬x(1/3)=300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所以特留分為300萬x(1/2)=150萬。
小明的特留分,應從阿水嬸及小美贈得之遺產按比例領取。阿水嬸繼承了2/3遺產,小美繼承1/3遺產,按比例各需分擔小明的特留分,分別為150萬x(2/3)=100萬,及150萬x(1/3)=50萬,所以,最終阿水嬸可得遺產500萬(600-100),小美為250萬(300-50),而小明繼承150萬。
835小編提醒,繼承人若是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因此,例子中的小明,若是被證明對阿土伯有不孝之情形,則不受特留分的規範,是不能分得阿土伯的遺產。
應繼分、特留分,是民法給予有繼承權之人的保障,提醒大家,不要罔顧自身的權益唷!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遺囑說不給遺產,就真能不給嗎?-民法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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