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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往常,年後是一個跳槽的高峰期,很多員工會在年前就跟公司提出辭呈,並希望利用預告期間的時段,可以在年前就與新公司議定好到職日期。但剛剛接到一通詢問電話,表示公司在年前便表明不會讓他離職,但他年後一個星期就要去公司報到,不知該如何處理,問我該怎麼辦?
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1、預告期間有沒有包含過年期間的假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期在內。
可見過年期間的假期都算在預告期間之內,以此案來說,9天年假是會放在預告期間的範圍之中,這一點常常會發生爭議,因為企業想要留住人,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這就是常拿出來說的理由,因此在年前就要提出離職的申請。
2、離職申請程序規範的是勞資雙方,絕不是只有勞方而已
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嚴格界定也是一種勞動條件,我們可以翻工作規則中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其中是否有「企業得思考及拒絕」的字樣,我相信這種字句是不可能會出現的,原因在於任何的程序都是約束雙方,資方也是得照著法令來做,因此企業任何拒絕、拖延都是不合法且不符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