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多愛,夫妻最好別替對方「買保單」!要保人和被保人,應該寫同一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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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阿水伯為例,若投保壽險時,要、被保人皆為阿水伯本身,身故後按保單內容,給付1百萬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阿水嬸,其保單在給付後即終止契約,該份保單也就沒有後續的問題了。

835小編提醒,要保人不論是身故後變更,或是生前變更,其新指定的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都必須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一般來說,要保人為負有繳費義務的人,如爸爸為家庭經濟支柱,以自身為要保人,替太太及小孩投保,並附加要保人豁免保費條款,這種要、被保人不同的狀況,一旦爸爸(要保人)因故達到豁免保費之條件時,家人便能豁免保費。

但若無其他特殊考量,建議要、被保人盡量為同一人,因為常見的情況有夫妻的保單互為要保人,若不幸其中一人身故,可能就會遇到阿水嬸的問題,在阿水伯(要保人)身故後,變更其保單的手續繁複,因此,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狀況下,835小編建議,要、被保人同一人,較能夠避免上述問題。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老公身故,變更要保人給自己,要這麼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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