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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包括了:
1、確定實施「一例一休」,7日內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
2、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3、「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4、提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
5、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
簡單看懂「一例一休」
根據勞基法第36條
※原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作為例假日
※修正後:勞工每7天中,應有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日
例假日:只有在天災、突發事件等情況,才能要求勞工加班,且要「發給加倍工資+補假」。
休息日: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讓勞工加班。
對勞工的影響是什麼?
若周休二日(即周休二「例」),若勞工連續6天上班,雇主須給予1天的加倍工資,並且補給勞工1天假。
若一例一休,則勞工連續6天上班,雇主須給予加班費,但不需補假。
刪除勞工7天假
原先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
1月2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3月29日:青年節
9月28日:教師節
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
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上述7天假,都僅限勞工放假,軍公教等公職人員並沒有放。本次勞基法修正後,這7天假將被刪除,勞工和公務員的國定假日將一致。但勞工比公務員多一天勞動節休假。
「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以台灣民間公司普遍的情況來說,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也不會折算成工資。有些公司視同員工放棄休假、有些公司則會讓員工把前一年沒休完的假,累積到下一年。
因為現行的勞基法並沒有明訂,特休假沒休完應該怎麼辦。但新修改的勞基法,規定若勞工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且不得遞延。
由於特休假本來就是帶薪假,換句話說,若特休沒有休完,除了本薪,雇主還需要再加發1日工資。也就是,幾天的特休沒用,雇主就要發給幾天的日薪給勞工。(原來的日薪+加發1天的日薪=原來日薪的2倍)
確定7天國定假期沒有了,2017年若想要長一點的連假,請假的攻略也要調整囉!其中農曆春節,可以請兩天假,將原本只有6天的假期拉長為10天,請假攻略表格如下:
【勞基法全部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