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長榮集團兄弟爭產風波落幕,法院確定已故總裁張榮發的密封遺囑有效,張國煒將繼承140億元遺產。本文詳解遺囑的5種法定形式,並強調遺囑的合法性及特留分的保障。
糾纏長達8年的長榮集團兄弟爭產風波終於落幕,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2014年立下密封遺囑,指4子二房張國煒單獨繼承百億元遺產,但引發大房3子張國政不滿,提出遺囑無效訴訟,經一審認定張國煒勝訴、張國政再提上訴後,8月中旬最高法院判決出爐、駁回張國政的上訴,確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張國煒可一個人繼承高達140億元的遺產。
遺囑有5大形式
歷經8年的訴訟,終確定張榮發的密封遺囑有效,該案例也成為台灣各界探討遺囑合法性的「教科書」討論經典案例。要讓遺囑寫得相對合法無爭議,最好要先了解民眾對遺囑的基本規範,根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5大形式,其中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遺囑人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清楚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就合法性與有效性來說,公證遺囑的被質疑的機會較低,因為必須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最後需由公證人、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面簽名
至於張榮發使用的密封遺囑,則規定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同時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之後公證人會將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同行簽名,基本上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另外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密封」這個動作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來執行。
5大種遺囑的特性,在民法上都有規範,實例也很多,其實都可以參考,另外要注意的是,遺囑撰寫的意思就是在生前,以書面清楚分配遺產,在立遺囑人過世後始有法律效力,另外遺囑也不能侵害被繼承人的特留分,這點一定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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