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監護」是由法官指定一名監護人來協助無法自行管理財務或日常生活的人,如未成年人、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傳統的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但是這可能不符合被監護人的意願。因此2019年起台灣引入了「意定監護」制度,允許成年人在失能或失智前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擇自己的監護人。
有聽過「監護」嗎?它是法律中的一個概念,由法官指定一名監護人或保護人,負責管理另一個人的財務或日常生活,接受監護的人被通稱為「被監護人」,之所以會形成監護的原因,是被監護人無法自行管理自己的財務或日常生活,故由法院或法官指定他人從旁協助管理,被監護人通常出自於年老、未成年或身心發展有異等原因,所以被他人監護。
意定監護可事先訂定,效力優於法院監護
在台灣有「監護宣告」的規定,如果個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清楚表達、接收他人的意思,在法律上可能被判斷為「不具識別能力」。為了讓他可以維持日常生活,其本人、配偶、親屬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但監護宣告的監護人是由法院選定,可能與被監護人的意志不相符合,所以在2019年施行一種新的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它是允許成年人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任自己未來的監護人,當未來自己因失能、失智而受監護宣告時始生效力,即由被監護人當初選定的監護人出任,且效力會優先於法院的監護,法院也會尊重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
意定監護成立、變更或撤回都需經法院公證
只要符合監護人資格的人,都可以作為他人的意定監護人,意定監護必須由被監護人即委任人,與監護人即受任人訂立書面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必須親自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做成公證書,不能由委託他人執行,當委任人面臨被鑑定為喪失識別能力後,發生符合受監護宣告的條件時,意定監護始有效力。
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即受監護宣告發生之前,委任人都可以單方面撤回意定監護契約,也可以提出變更或修改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但要提醒的是,意定監護不論是成立、變更、撤回一定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力。意定監護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選任無親屬關係的人擔任監護人,委任人認同朋友、伴侶、同居人等都可以,委任人可以事先與受任人溝通自己對於監護期間事務安排的意願,落實自己的未來自己守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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