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之戰」關鍵在法定順位,一定要懂的法定繼承人4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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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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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媒體報導,世界著名藝術家畢卡索的長女瑪雅.維德邁爾—畢卡索(Maya Widmaier-Picasso)已安祥辭世,享壽87歲。瑪雅於1935年出生在法國小鎮Boulogne-Billancourt,她是畢卡索與當時摯愛,法國模特兒沃爾特(Marie-Therese Walter)所生的女兒,但沃爾特其實是畢卡索的情婦,兩人並未結婚。

畢卡索與第一任妻子奧爾加.科赫洛娃(Olga Khokhlova)有一子保羅(Paulo Picasso),在奧爾加過世後,畢卡索與賈桂琳.洛葛(Jacqueline Roque)再婚,但未有子嗣,賈桂琳便與保羅結盟,為財產之爭打擊非婚生子女。

在畢卡索的4名子女中,瑪雅是最熟悉父親繪畫方面的一位,她一生花費許多心力研究並保存畢卡索留下來的作品,並致力於推廣,多次將作品捐贈給不同的博物館。

畢卡索92歲去世後,留下價值超過10億法郎(編按:約合新台幣338億元)的遺產,但他生前未立下任何遺囑,按當時的規定,私生子女不具備繼承遺產的資格,然而其中一位情婦透過法律途徑,讓自己的子女獲得畢卡索的姓氏,同時亦獲得了遺產的繼承權。法院最後於1974年判決宣布,畢卡索名下財產與畫作平分給4位兒女。

其實,不只有錢人家如此,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的風波,也常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尤其是繼承人很多時。所以每一個人都必須了解《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的重要法律規定,這樣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怎樣算一親等?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

遺產的繼承,關鍵就在這句話:「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也就是說,自己親生的小孩算一親等,自己是親生父母所生的,親生父母也算一親等。

《民法》第967條及第968條規定,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即是直系血親;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即是旁系血親。而血親親等之計算,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之直系血親,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則是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往下數至欲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舉例來說,叔叔是幾親等?從下面圖表2-1可以看出,每一個親生關係都算一親等,所以從自己算起,與父親之間是一親等,與祖父之間是二親等,與叔叔的關係是三親等。

婉君表妹又是幾親等?再從下圖可知,表妹對自己來說,算是四親等。鑑於優生學及善良風俗考量,《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也不得結婚。雖然小說裡的婉君表妹非常美麗,但不論你們多麼相愛,依法還是不能結婚生育子女。

誰是你的法定繼承人?有4個順位

我每次演講時,最常問臺下聽眾:「你的財產的繼承第一順位是誰?」聽眾多半會回答:「配偶。」錯!其實正確答案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共同分配。顯然多數人的觀念皆不正確。

俗話說:「夫妻同心,其利斷金。」以《民法》的邏輯來說,財產是夫妻兩人同心創造出來的,所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且未終止夫妻關係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所以配偶沒有繼承順序的問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逝者的配偶共同分配財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繼承順序從第一到第四順位稱為血親繼承人。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血親繼承人包含:

1.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子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2.第二順位:父母。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3.第三順位:兄弟姊妹。若沒有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時,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就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4.第四順位:祖父母。當沒有第一、第二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才可以繼承。

如果以上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就會收歸國庫。所以假設你沒有兄弟姊妹、沒有結婚,也沒在外面偷生小孩,祖父母、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你留下的財產便會收歸國庫。

如果不想被國家沒收,是否可以自由指定自己的遺產由誰繼承?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答案是:可以。做法就是生前寫好遺囑或訂立信託。

近年國內高齡化及少子化已成趨勢,未來落入上述狀況的人會越來越多。若最後不想把遺產全送給政府的話,提早準備節稅的布局,便顯得特別重要。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以上皆是在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繼承權原則上沒什麼爭議。然而,若是在當事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現其另有非婚生子女,即極有可能出現爭產糾紛。如經營之神王永慶去世後,社會才驚訝的發現,他有四房太太,還遺有3名非婚生子女一脈。換句話說,經營之神的12個小孩,可能全都是「非婚生」子女(即是父母沒有結婚所生下的小孩),而第四房的3名子女,若來不及在王永慶生前辦妥領養、認祖歸宗的程序,就得靠法律來替自己爭取權益。

在財產之爭訟中,到底非婚生子的地位及繼承權益如何?以下就依照臺灣的法規來討論此案情況:

1.非婚生子女之推定、準正、認領
依照《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例如本節開頭提到的瑪雅,並非生父畢卡索與生母沃爾特在婚姻關係之下受胎而生,因此是畢卡索的「非婚生子女」。

但如果生父與生母後來結婚了,即可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傳統說法中的「先上車後補票」,即為非婚生子女之準正。又或即使生父母沒有結婚,但經過生父認領,亦可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婚生子女、取得繼承權,若生父未認領,則無繼承權。反觀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雖然瑪雅的生父母沒有結婚,但其實她從小接受生父撫育,即使沒有經過生父認領,她也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強制認領)。

2.非婚生子女之稱姓
畢卡索的其中一位情婦,透過法律途徑讓自己的子女獲得了畢卡索的姓氏,然而,「姓氏」這件事到底重不重要?雖然其價值無法用金額衡量,但從家族主義情感或社會地位、名譽等無形資產觀點來看,可能都有其實益。

至於要如何獲取生父姓氏?原則上須經生父認領者才有可能。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子女仍可變更從父姓或母姓。在臺灣幾次修法後,子女的稱姓已朝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讓子女於成年後,可以取得姓氏變更選擇權。

臺灣曾統計,出生嬰兒中,非婚生就占了近5%,而且逐年上升。身為非婚生子女,這種宿命非己所願,但社會及法律卻鮮少還給他們一個公道。若是父親生前未做好領養手續,眾多非婚生子女更得透過漫長的司法,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權益。畢卡索可能沒有料想到,在他走後帶來的風風雨雨,再次提醒我們生前擬定遺囑及財產規畫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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