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爭議》200年前英國議員說「童工想工作,政府憑什麼干涉」,是不是很像今天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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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勞工
攝影:楊文財/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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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多時的勞基法終於在1月10日三讀通過,政府稱這是一部兼顧「想要加班」勞工的彈性,以及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政府部門也隨即展開所謂的勞動查察,以及宣布對運輸業的特別管理規定。

然而,政府新版勞基法中所謂的「彈性」,未來卻可能成為讓勞工過勞的「兇器」。

1819年,英國國會為了解決工業革命童工的問題,想藉「棉花工廠管理法」限定工廠不得雇用9歲以下童工,反對此議案的議員,最大的理由就是「是小孩自己想到工廠工作」、「政府憑什麼干預勞動市場?」

在傷寒、霍亂、肺結核和各種職業病的肆虐下,1840年利物浦的一項調查中,英國工人的平均壽命竟然為15歲。英國政府在1847年重新立法,限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為什麼台灣的勞工想要加班?當然是因為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但聰明的資本家們,早在過去20年間,運用各種方法,持續壓低勞工們的固定薪資收入(就是不加班所能獲得的收入,也就是本俸),迫使勞工為了維持生計,必須選擇加班這條路,勞工等受薪階層加班所獲得的非固定薪資收入增加了,但固定薪資收入減少,真正進入荷包的薪資,再扣除通貨膨脹後,呈現至少15年以上的停滯,所以依照台灣勞動力市場現況,與其說是勞工想加班,還不如說勞工是因為不加班就沒辦法維持跟過去一樣的收入,所以必須要加班。

至於政府號稱跟OECD國家近似的工時彈性制度,指的是勞資可以透過與工會協商,或者勞資會議的方式,決定輪班間隔等工時規定。沒錯,新加坡、美國的勞基法的確保有這樣的彈性,但全台企業產業工會的組織率僅有7%,如此弱勢的工會組織系統,如何堅守勞基法聲稱的「11小時輪班制是原則,8小時輪班是例外」的理想狀況,難保最後不會變成企業「遵守8小時輪值間隔勞基法規範」、「是勞工自願要加班」等情況?能不能實踐OECD彈性工作制度尚在未定之天,台灣勞工全年2034小時工時,排名世界前6則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結果勞基法竟然持續將加班時數,從最早工廠法的36小時,一路放寬到此版本的54小時,我想政府最想搶的,應該是全球勞工工時最長的世界第一吧!

所以我想請問政府,如果資方以沒有工會及勞資會議等組織,做為單方面訴請調降輪值間隔的理由,試問政府會如何處置?既然已經照資方需求放寬加班的時數限制,是否下一步該思考如何讓經濟成長的果實更平均的分配,為何股票資本利得一樣是收入,卻不用併入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台灣的勞工的確想要加班,因為不加班,日子就快過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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