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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往常,年後是一個跳槽的高峰期,很多員工會在年前就跟公司提出辭呈,並希望利用預告期間的時段,可以在年前就與新公司議定好到職日期。但剛剛接到一通詢問電話,表示公司在年前便表明不會讓他離職,但他年後一個星期就要去公司報到,不知該如何處理,問我該怎麼辦?
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1、預告期間有沒有包含過年期間的假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期在內。
可見過年期間的假期都算在預告期間之內,以此案來說,9天年假是會放在預告期間的範圍之中,這一點常常會發生爭議,因為企業想要留住人,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這就是常拿出來說的理由,因此在年前就要提出離職的申請。
2、離職申請程序規範的是勞資雙方,絕不是只有勞方而已
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嚴格界定也是一種勞動條件,我們可以翻工作規則中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其中是否有「企業得思考及拒絕」的字樣,我相信這種字句是不可能會出現的,原因在於任何的程序都是約束雙方,資方也是得照著法令來做,因此企業任何拒絕、拖延都是不合法且不符程序的。
3、存證信函就是一個最有力的離職申請
我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時,都會提醒勞工朋友們,如果企業內部是有意拖延的話,其實發存證信函就是一種最好的方式,再重申一次,存證信函不是告人,而是一種通知的意思,最重要的是,不論是上調解、法院,都可以作為佐證,所以如果企業真的拖延,發存證信函就是一個最好的方式。
4、這個個案最好的處理方式
(1) 先用信件、訊息通知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我個人會建議勞工朋友們先以信件、訊息通知公司,因為上面會有時間軸的記錄,先通知要申請離職,然後隔天向公司申請,這才是一個合理且有步驟的開始。
(2) 如果公司有意拖延,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接下來如果企業會有推拖拉的動作,這個時候不用去做言語上的爭辯,就準備發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但有三點要說明清楚:
‧ 確切的申請日期、預告期間時段、離職日期
‧ 工作所有的交接項目
‧ 交接的對象確定
(3) 做好所有的交接工作,並備份通知公司:
最後一項,就是所謂的交接工作,很多企業最後都會用這一招來牽制離職員工,但別忘了,如果在存證信函中提及、且點名交接對象是誰的話,交接不完備就可歸責於公司,員工並不會負相關的責任,這一點很重要,不可忘記。
結語
其實這一點都不難處理,但重點在於一些細節,離職不是用口頭就可以完全處理的掉,因此這些動作有做到,就不用怕公司事後在扯東扯西,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年後要換工作,預先通知主管,但公司拒絕員工送離職申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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