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且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請領資格注意
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
按被保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給。
給付計算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以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例,申請失業給付6個月,於3個月後找到工作,在新公司參加就保滿三個月後,即可請領,其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為:43,900元 x 60% x 3個月(第4~6個月)x 50% = 39,510元。
請領手續
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本人存摺影本等,直接或郵寄給勞保局申請即可。
請領期限
請求權應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2年內。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
非自願離職者,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給付標準
自受訓日起計算,於受訓期間每月申領津貼。
給付計算
按原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等同失業給付計算公式)
加給給付
請領期間,有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可按每月給付金額,申請10%加給給付,最多兩名20%。其受扶養眷屬,是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受被保人扶養。(等同失業給付計算公式)
給付期限
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手續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開訓當日由職業訓練單位,線上申報,並通知勞保局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期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請求權,為受訓之日起2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