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定要買「第三人責任險」?開車撞到走路闖紅燈的低頭族...對不起,還是你錯!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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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往往各執一詞,對於肇事責任歸屬爭執不下。實際上縱使自認為遵守交通規則、行車緩慢,依然有可能要負擔肇事責任。過去很多人總會有著一些似是而非的錯誤觀念,例如「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以及「被撞一定是對方的錯」,或是「受傷一定是對方的錯」,但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與誰撞誰、誰車比較大、誰受傷並沒有直接關係,通常最主要的判斷標準就是「路權」。

路權的用意及基本概念

路權就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最基本的就是「綠燈行、紅燈停」,但若雙方都有使用道路的權利,或是根本沒有號誌時,誰先誰後的「優先路權」就是判定責任歸屬的主要依據,若對方有「優先路權」,發生事故時自己就必須承擔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如下方幾個案例,A車與B車行經路口,A車均超速且撞擊B車,可以先想想看何者需承擔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以上即使A車超速,而且是A車撞擊B車,但因為A車擁有「優先路權」,故B車仍需要承擔大部分的肇事責任。為何「優先路權」扮演決定性的關鍵?就如同兩邊過獨木橋,兩方互不相讓一定會發生推擠衝撞,故交通法規才會出現「路權」的規定,制定一方擁有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而當一方侵犯另一方路權,無論另一方是否超速,依然有可能發生碰撞;反之,若雙方不侵犯對方路權,即使對方超速,也不會與對方發生碰撞,因此在交通事故判定上,侵犯他人路權的人,皆會背負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圖解說明: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安第102條第7款)

2.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道安道安第102條第8款)

3.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道安第102條第8款)。

4.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道安第102條第2款)

5.註:右方有來車,則自己本身就是「左方車」,反之亦然。

6.十公分白實線為「快慢車道分隔線」,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1條、道安第102條第2款)

7.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安第103條)

上方範例通常最讓人訝異應該是第6張圖,無論有無交通號誌,即使是行人闖紅燈穿越道路,只要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均要暫停禮讓。原因是行人為用路人當中最弱勢的一群,其他用路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本來就應該減速慢行,能有隨時煞停之準備。加上行人穿越道路時,常有時間不足而變換號誌,為避免行人中途身陷車陣當中才有「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的規定,絕非鼓勵行人無視號誌任意穿越道路。

幹線道與支線道的辨別方式

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支線道」要禮讓「幹線道」,但是很多人對於幹線道與支線道的分辨總有一些錯誤觀念,例如「道路較寬就是幹線道」、「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因此前者是幹線道」,實際上幹線道與支線道辨別的方式要以道路號誌、標誌、標線為優先,無道路號誌標誌標線的情況再由「車道數」來辨別,下圖將各規定彙整予大家參考:

每個人都可能是無心的「加害者」

路權的侵犯是以路口或分隔島的切線為界,那我們來試想一下上面的狀況,假設各位是圖例中的B車,緩慢行駛,車頭才略為超出分隔島或路口,就有一輛高速行駛的摩托車迎面撞上,然後對方車毀人亡。除非自己能夠保證永遠不會轉彎或行駛在無號誌的交叉路口(巷口),否則的話誰能保證自己永遠不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也因此駕駛車輛者,都建議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一條人命至少是數百萬到上千萬,不要讓家庭一起承擔如此龐大的風險損失。

當然,擁有「優先路權」的一方不代表就可以橫衝直撞,肇事責任的分攤還是要以雙方行為客觀地去評估,兩方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若有違背者皆需要背負一定程度的肇事責任,實際上肇事責任由一方完全承擔的只佔少數,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案件,雙方皆需承擔部分責任,而這方面礙於篇幅,下一篇再來為大家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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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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