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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稅負(公司+個人)
2014年年底前分配盈餘:17+23+2 = 42
2015年度以後分配盈餘:17+32.5+1.8=51.3
‧有效稅負
2014年年底前分配盈餘:42%
2015年度以後分配盈餘:51.3%
註1:不是所有的資本公積項目分配都免稅。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現金,應做為其取得年度的股利所得(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
註2:並非減資即不課稅-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為不屬於「返還股東的投入資本」,而被認定屬於股東的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仍要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50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
資料來源: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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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不動產相關交易查稅重點
交易類別:預售屋 紅單買賣(註1)
課稅標的:權利(含土地及房屋)
課稅方式:財產交易所得
備註:歸課「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個人出售預售屋時,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做為所得歸屬年度(1010813第10100098740號令)自登記日起,就開始課微房屋稅與地價稅
交易類別:借名登記(註2)
課稅標的:請求權
課稅方式:營利所得
備註:一般來說,當事人很難舉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