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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23年男女再婚人數各超過2萬人,本文以李先生為例,他跟現任妻子各自有子女,且擁有不動產,退休後要如何妥善公平的分配財產?專家建議透過「自益信託」讓配偶管理不動產並照顧彼此。
2.同時搭配「公證遺囑」將資產留給子女,確保公平。
3.此外,也建議簽立「意定監護契約」來保障未來生活中的照護責任,完善資產規畫。
案例》
在傳統產業工作、年近60歲的李先生,與太太有著一子一女。李先生的第1任太太過世,他獨力撫養兒子;現任的李太太,比李先生小5歲,離婚後,帶著女兒一起生活。10多年前兩人結識後,因同業又有話聊,決定攜手共度人生、一起打拼,也給彼此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
再婚的兩人都希望能給彼此的子女更幸福的人生,但事與願違的是,雙方孩子對父母的再婚無法完全接受,對繼父(母)、繼兄(妹)態度並不友善,李先生與李太太只好一邊安撫自己的孩子,一邊與對方為生活努力、為未來打拼,希望這個家庭能愈來愈融合。
經數年的努力,累積了一些存款,更拼到2間不動產,一間由李先生擁有,另一間登記在太太名下。如今兩人臨近退休階段,對於接下來的財產規畫,在討論許久後的共識是,第1步要用來照顧彼此、老後無虞;接著才是留給子女,但該如何妥善且公平的分配,才能讓2名子女都覺得被照顧到,以避免未來起紛爭?
在台灣,家庭的組成與型態益發多元後,家中財務的管理與規畫,也就會有許多難以預料的難題。以本期的案例為例,是近年明顯增加的再婚家庭,由於夫妻雙方都各有小孩,對金錢在子女使用的優先順序、分配規畫,複雜度更高。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指出,2023年台灣男性的再婚人數為2萬1,519人,再婚率為18.51%;女性再婚人數為2萬2,916人,再婚率為10.45%。現代許多婚姻以離婚告終,雖然曾經歷婚姻的衝突、離婚的痛苦,仍有不少人選擇再婚,掌握再次幸福的機會,但再婚是2個家庭的結合,若有下一代且彼此不認同,不僅會影響再婚家庭的和諧氣氛,也會影響再婚夫妻的資產分配與決策。
以此案的李先生為例,他與李太太彼此相愛,照顧對方之餘,想留下資產,照顧自己的孩子,且避免未來產生家庭糾紛。對此,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畫顧問(CFP®)廖一聰表示,針對這樣的情況,必須先找出夫妻的共同點,以做出可令兩人放心,下一代也滿意的規畫。針對李先生的情況與需求,廖一聰有以下建議:
建議1》成立不動產自益信託,並指定另一半為受託人
如果夫妻的財產現況差不多、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詳見名詞解釋)的問題,就可以透過配置,先照顧對方,再照顧自己的孩子。
名詞解釋_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以李先生的案例為例,因為他跟李太太彼此的資金相差不多,所以較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衍生的問題。此外,由於家庭資產以不動產為主,建議夫妻各自名下的不動產可成立自益信託,自己是不動產信託的委託人與受益人,另一半則出任受託人,負有不動產管理、運用之責。
這種以自然人為受託人的信託,多屬非以營業為目的的信託,又稱為「民事信託」,可用契約或遺囑訂定。廖一聰指出,之所以訂定夫妻彼此為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因為若先生(太太)當受託人,假如另一半過世,因先生(太太)身為受託人仍握有管理權,便可處置不動產,即便是約定受託人自住也沒問題,再搭配手上的現金,便可以安身立命。
另外,若是找金融機構擔任受託人,雖也可以出租不動產,以獲得收益給委託人,但要額外支付信託管理費,金融機構還要花費較高的時間與心力管理,通常意願較低,所以不動產以民事信託居多;他也提醒,民事信託最好設有信託監察人,避免非金融機構的受託人執行上有壓力,也能從旁監督、真正保護受益人。
建議2》預立公證遺囑,載明身故後的遺產分配
不動產民事信託的目的,是將不動產的管理權交到另一半手上,落實照顧彼此的想法,但最終這間不動產仍是要留給自己的孩子,該如何規畫呢?
廖一聰建議,這裡進行的不動產民事信託為自益信託,即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若委託人身故,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就會計入委託人的遺產,此時委託人可再搭配一份合法的公證遺囑,載明遺產的分配,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
例如李先生與李太太,就各自再完成1份公證遺囑,載明之前交付民事信託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分配給自己的小孩。將來委託人過世,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計入遺產,完納遺產稅後,至地政機關做信託註記,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但管理權仍在受託人即配偶手上,子女只是成為信託受益人,須等到信託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信託消滅後,不動產才會登記回子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