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加班超過1小時才能報...人資專家:根本違法!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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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加班超過1小時才能報...人資專家:根本違法!

說實在話,我過去所寫的文章其實是足夠大家解決一般性的問題,因此請大家不要著急,我理解最近勞動法令的變動讓大家非常的躁動,特別是七月份就是勞檢開始的月份,所以有問題仍可以發問,我還是會回答大家,只是文章及講課的部分我都還會暫停一陣子。

今天的這個問題是網友來信詢問的問題,百貨業者其實仍有屬於自己聘請的勞工,今天的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有意思,特別寫這篇文章提醒一下業者,不要觸法了還不自知,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文章吧!

案件內容:

一、不論工作的屬性為何,先行清楚工時規定:

●日工時 = 8小時
●總工時 = 12小時

樓管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因為他必須等到所有的櫃位都結束營業、算好帳、整理完畢才可以下班,所以延長工時是一定不可避免的問題,不過從前年開始,其實我們都知道樓管的休息時間、勞動條件、加班費都是有問題的,因此不論工作的性質為何,只要是納入勞基法的行業別,都要遵守基礎工時的規定,這間outlet的人資請看清楚這篇文章的內容。

二、休息時間等不等於工作時間,有場地的限制性問題:

休息時間,說清楚一點就是員工得自由使用這段時間,以這個案例我們分成兩個層面說明。

如果是10:00~18:30,其中的30分鐘就是休息時間,但我要說清楚,休息時間如果還是要限定在工作場內的話,那麼這段時間就視為工作時間。

如果是14:00~22:30,那麼也是一樣的道理。就場地的限制來說,如果員工不能脫離工作場所的話,那麼都算是工作時間。

三、22:30下班,結果到23:30才申請加班,誰要啊?

延長工時,其實嚴格認定的話,通常都是從「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不過我個人覺得抓一個比例上的時間,如果下班30分鐘內算是休息時間,那至少也是從23:00開始計算,怎麼會有從23:30才算是加班時間。加班如果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就不可成立,百貨一是延遲員工的下班時間,然後又要吃員工的加班時間,請問這種條件如果合法的話,那勞基法真的要重寫了!

還有一件事,什麼叫加班一小時才可以申請加班?還政府規定咧,鬼扯到一個不行!

四、合理的做法是什麼?

●休息時間得讓員工充分運用
●加班時間要經由員工的同意
●下班時間得間隔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加班時間計算至分鐘

這些做法如果不做,那才是真正的違背政府的法規規定!

結語:

這位人資朋友,我是說真的還假的,還請您打電話去勞動局問問,不要亂拿知識來騙員工,如果被查到,裁罰的可不止是你省下的加班費而已喔。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百貨公司的樓管被規定加班一個小時後才可以申請加班,請問這點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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