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絕對不是公司的「恩惠」,而是你的工資!搞不懂這點,被公司亂調獎金也是活該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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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做法應該是先要求公司的休假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們都知道休息日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例假日除非是天災事變才得要求員工加班,因此我會傾向要求公司補足該休的天數,至於從今年開始短休的天數就要求補足日薪即可,我不傾向要求加班費,因為這只會加深案件的協商複雜度,個人覺得請公司補足日薪即可。

四、公司以多報少,請問勞退的差額由誰補足?

這也是一個無言的結局,因為勞保局的確會針對以多報少的企業加以裁罰,但這個裁罰金是進勞保局的口袋,這可沒有進入勞工的口袋中,通常這就是要勞工跟企業請求…講一句真的如果沒有勞檢處的嚴格查核及裁罰,通常要上法院才有辦法請求。

五、在職是否可以上法院「告公司」?

為什麼不行?我反而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法,因為你只要在職,工作期間仍有薪資,打訴訟其實是要花錢的,我個人覺得不要主動離職或接受資遣的方案,一個訴訟至少要半年,對於惡意的資方其實這個方法是可行的。

六、關於勞基上法的請求權一覽表:

工資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一年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其實關於工資請求權在勞基法中並無特別規定,但通說及司法實務上均認定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的定期給付債權,所以時效上原則是五年。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

其實有兩種版本,一個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是以五年較為保險,但勞委會在84年9月27日(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為十五年,所以現在法院的判決中也是正反意見都有,但我個人認為五年會比較實際,因為不論是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據力其實是一個關鍵,我看過太多的案件拖太久,結果勞方不是少了那個就是缺了這個,速戰速決才是一個比較實際的方法。

結語

所有的勞資爭議都起因於「片面更動」勞動條件,因此我真心建議企業,擅用勞資協商才是一個好的方法,否則你真的很難對於勞工去做個案處理,溝通才是基本,法律只是參考,切記啊,今天的這個個案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片面調動團體獎金金額,且把加班費納入獎金扣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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