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完賽後忽然倒地,送醫急救後,不幸身故。小明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而透過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敗訴,需要理賠意外保險金,這是為什麼呢?
小明在路跑前,做完健康檢查並無異狀,但於當日路跑完賽時,忽倒地不起,送醫後不治,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死亡方式勾選為「病死或自然死」,其直接死因記載為「心因性猝死」,並附註「參加馬拉松競賽」。
◎家屬認為應賠理由
小明生前並無心臟相關病史,且路跑前亦有做健檢,其心臟功能數值正常,但因路跑而導致心臟衰竭等狀況,最後心因性猝死,所以符合意外「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之定義。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保險公司認為小明死亡是因為「心臟疾病」所致的心因性猝死,與路跑無關,因此,就算小明真的是因為路跑導致體溫過高、電解質失衡,最後心臟衰竭等狀況死亡,也是屬於小明個人體質、疾病所致,並不符合意外定義,且參與路跑,是屬於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因此屬於故意行為致事故發生,不予理賠。
◎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某些心臟疾病,的確會造成心因性猝死,但這類病患應無法參加路跑並完賽,因此,小明心因性的猝死,比較像是激烈運動後造成的併發症,而參加路跑是屬於外在因素,引起體溫增高、電解質失衡等狀況,進而熱衰竭,並非因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因素致死。另外,參與路跑,並非每個人都會發生此狀況,且小明事前心臟檢查皆屬正常,因此,猝死是屬於偶然、無法預料之情況。
至於保險公司認為是故意之行為,則因無法證明小明是故意讓自己出現熱衰竭等狀況,且路跑並不在條款中所提的除外事項之內,因此,不得以此拒賠。
綜合上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此意外事故。
除了要熟知意外險的「意外」定義之外,其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亦是非常重要的,事故造成的結果雖然相同,但發生的原因不同,雙方證據力之差異,對理賠判定會有不同的影響唷。意外險這類的「意外」認定糾紛相當多(註1),此文純屬案例討論(註2),835小編提醒,實際仍需依個別狀況做研判!
註1:運動猝死,意外險賠不賠?--登山拒賠篇
註2:案例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保險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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