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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需辦理遺產申報,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若未繳清遺產稅則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2.若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則可以課徵標的物中之不動產來抵繳遺產稅,只是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是多數決。
財產傳承的問題中,很多人資產分配多在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現金部位不多,但要順利傳承,繳納遺產稅的資金準備很重要。
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且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申報,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就要繳清稅款。繳納稅金來源可能會有以下3種狀況:
1.被繼承人留有存款:
若被繼承人留有存款,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稅。
2.提供擔保先行出售: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欲出售部分遺產來繳納稅款,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限期日前實物抵繳:
納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課徵標的物(指境內計入遺產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中之不動產來抵繳遺產稅,可在限繳日期前申請。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多數決」同意。
若屬易變現的不動產如市區民宅等,雖可按課稅財產時價全額抵繳,但不動產時價指「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會造成損失。不易變現的不動產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等,在2010年1月14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則按「應納遺產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算出產生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來按比例抵繳。
若老王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但因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A股票4萬股(以老王死亡日A股票收盤價50元為準,核定價值為200萬元)抵繳稅款,以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但假如申請抵繳日時,A股票收盤價(如45元)較老王死亡日的收盤價低,這時就不能全額抵繳,要以A股票的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的價值比例計算應納遺產稅額,為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x(A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2,500萬元)=16萬元,進而算出得抵繳股數為3,2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的A股票收盤價50元)。
以上實物抵繳狀況均有虧損可能,可善用保險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及確定給付功能,提前做好預留稅源的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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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駱潤生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系、德明財經科大理財與稅務管理碩士
經歷:國泰人壽、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副理事長
現職: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畫顧問(CFP®)、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商業模式召集委員、保險本舖顧問
專長:理財規畫、保險規畫、信託規畫
作者簡介_Smart 智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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