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有事情要處理,所以跟公司申請事假10日,公司准假之後網友便開始休假,但沒有想到第10日的時候接到公司的通知,表示最後一日公司不准假,且認為員工配合度非常的低,網友詢問該如何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一、事假的規範是什麼?
這夠清楚了吧,但請注意『得』這個字,意思是員工可以選擇向公司申請事假,但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呢?這取決另一個要件,這要件就是公司的請假程序,員工是否有依公司的請假程續,事假通常不外乎兩件事:
1. 申請程序
2. 事後證明
申請程序每一間公司不盡相同,但我通常都會建議客戶把請假規則放在『經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中,只要員工沒有遵守相關的規範,的確是可以拒絕的。
但在這提醒企業,不要以為請假規則可以隨便寫喔,我上面說的經核備的工作規則才是最好的機制,不然到了勞動局文件一拿出來,被打槍那可就難看了!
二、5日以上的事假最常發生的爭議是什麼?
通常最有爭議的就是一次請超過5日的事假,為什麼?很簡單,到底事假是包含休息日與例假日嗎?很多企業會以為是包含在裡面的,但其實不然喔,以現行的規範,週休二日的這兩天,在勞基法中叫做『休假薪資照給』,所以並不包含這兩日,很多勞工不清楚就貿然寫下去,然後人資單位也沒有注意,最後就會發生…事假少請、薪資短發的狀況,這要特別的注意,我個人研判網友公司有可能發生類似的狀況。
三、員工未依請假規則請假叫曠職,公司這種行為叫什麼?
公司已准假,這就是說公司認定員工『已依公司相關的規範申請事假』,所以這種事後反悔的行為,可不可以算是一種違反勞動契約的動作?我個人認為是一定有的,最好是拿員工配合度來說嘴,這種行為可以說是非常的離譜,先是准假事後又反悔,這跟吃飯不付錢是一樣的道理啊,所以員工可以依以下的方式來處理。
四、網友應有的做法為何?
1. 發函通知公司此行為已違法
2. 發函完同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3. 調解當下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4. 並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個人覺得這間公司可以不要待下去,別的公司是沒有規定胡亂扯,這間公司是有規定還違約,這簡直是罪加一等,所以不用客氣,直接上主管機關討回自已的公道。
結語:
都民國幾年了,還有這種事情發生,有規定還敢這麼做,我已經很久沒有遇見這麼荒唐的案子了,與各位分享!!
*本文受「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我已依公司的請假規定向公司申請10天的事假,事後卻通知最後一天不準假,我該如何的處理?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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