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得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條件一、被照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度),屬於特定身心礙障者。(如下圖)
條件二、巴氏量表評估
1、未滿80歲者,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顧需要者,巴氏量表(請參考文章附圖)評分30分以下者,若為35分以上者,申請則須由醫療團隊加註原因。
2、年滿80歲以上,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3、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為輕度依賴照護。(需有診斷書與傳遞單)
(1)、診斷書從評估日期起算60天內有效,若超過60天未提出申請者,需再重新開立。
(2)、被照護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以增加一名看護工: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經專業醫療診斷巴士量表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3)、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三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