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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次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一、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 1 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 1 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換算。
(四)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記載出勤時間工具之紀錄。
五、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 23 條。
六、 明定本法第 39 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 37 條之休假及第 38 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70% 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 配合本法第 74 條第 4 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48 條。
九、 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