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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品格》一書。
3.應收帳款:應收帳款像是銷貨和現金的中間站,由於近年來台灣商業交易條件愈來愈嚴苛,從傳統月結延長成60、90天甚至是180天,自然也讓應收帳款成為一個愈來愈重要的科目。應收帳款最常見的問題是公司製造假交易來美化營收,這些交易會被掛在應收帳款上,最終因為收不到錢造成公司營運資金不足而出問題。對此,關係人可從公司應收帳款明細中逾期或特定關係人之款項金額是否過高?注意是否有塞貨或圖利特定人的問題存在。
其實依會計準則,公司必須定期提列「備抵壞帳」來做為壞帳準備,此舉會讓公司費用增加、資產下降,因此公司常見低估壞帳,屆時碰上好機會再一併把提列不足的壞帳一次打消。
另一種常見的手法是出售應收帳款給金融機構,特別是公司進行太多關係人交易造成帳上應收帳款過高引發關係人疑慮時。透過這樣的交易,公司帳上現金會增加、應收帳款下降,的確很符合關係人想看到的答案。但由於實務上多數這類交易金融機構都有追索權。因此,金融機構都會要求公司要把這筆資金存在該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內不得動用,一旦應該帳款無法收回或僅部份收回,金融機構有權直接從該帳戶內扣除不足金額。一般關係人只能看到報表上的數字卻不知背後的交易[註5]。
4.存貨:存貨也是財務報表中一個重要的科目,除了金額龐大,另一個原因是存貨牽聯到銷貨成本,進而影響營業利益。雖然一般認為會計準則允許多種存貨評價模式讓公司有操作空間,事實上除非能說服會計師,否則一家公司採用一個和同業不一致的模式或突然改變存貨評價方式的可能性並不高。存貨通常爭議在於「歸屬」問題和「存貨跌價損失」的認列。存貨的歸屬與銷貨有密切關係[註6],當存貨賣出時,存貨才能自帳上除列,但很多情況下雖有銷貨之名,但所有權與經濟效益並未移轉給買方,則存貨仍歸屬賣方。常見的問題如在高退貨率之銷貨情況下,若銷貨退回金額無法合理估計,則商品仍屬賣方之存貨。又如附買回合約之銷貨應視為融資,因此存貨仍為賣方資產。寄銷品則應等商品賣給第三者才能將存貨除列。
此外,公司取得存貨後常會因為新技術、新產品等因素造成存貨過時、價格下跌,尤其在快速變化的產業如電子通訊業更為明顯,經常相隔1~2年公司原有庫存就和廢物沒二樣。存貨價值的減損不僅讓公司資產下降,同時也影響當期損益,自然不是經營者所樂見。因此常見的就是低估存貨的跌價[註7],再利用公司大賺錢時去沖減,或是把這些低價庫存銷(塞)往(海外)子公司,最後經常造成的結果不是海外庫存太多拖垮公司現金流,不然就是公司會利用經營層更迭時,把所有問題全部推給前任,一口氣大幅提列減損或進行報廢,讓公司認列巨額損失,只留下突然看到新聞驚嚇過度以致無法言語的投資人,這二者在台灣都很常見。
最後,相較其他資產,存貨還有庫存盤點的問題,而且簽證會計師不見得有能力辨識所盤點存貨的真實性,因此存貨常衍生其他問題,例如有帳無料(東西根本不存在)、不良品充正常品入帳或是假交易造成帳上存貨減少,但東西一直在貨倉的假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