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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dreams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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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粉絲頁有人提問到:「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把戶籍遷移到外地,原戶內仍留有妹妹的戶籍,想問這樣還能適用房屋稅的優惠稅率嗎?」
依照土地稅法第九條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要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以下的五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房舍完成戶籍登記手續,且該房舍需座落於住宅土地上。
2、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該房舍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該自用住宅之土地面積於都市計畫區內小於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計畫區內需小於700平方公尺(約211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之房屋以1處為限。
所以從上述的法規來看,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並非法規中所述之「直系親屬」,所以若土地所有權人遷出戶籍後,該房舍並不符合現有土地稅法關於自用住宅的相關規定,當然也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除了要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的法定條件外,大家也別忘記要在9月22日前,攜帶戶籍證明文件、土地與房屋權狀影本及自用地價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申請,其中「自用地價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最後記得土地所有權人要在申請表單上簽名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