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針對傳統重疾險的七項疾病,修改其理賠定義,將有些疾病分成輕重度,並分為甲乙兩種理賠範圍,105年後,每人就可以依據不同需求來選購重疾險囉!
重點一:7種重大疾病新條款,其中4種新增「輕度」和「重度」之分
1、癌症
舊條款的「癌症除外」(編按:除外,就是指重大疾病險不理賠)有以下四項: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新條款則依癌症狀況,分為輕、重度。若保戶得到的是以下10項癌症,「輕度」重大疾病險就理賠: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另除外以下3項: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重度則是不含上述輕度所列的特定10項癌症、以及3項除外,共有13項不賠。
2、急性心肌梗塞
舊條款定義為「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新條款改為只要符合兩項即可,其中的第三項「心肌酶」有再新增其他的「肌鈣蛋白」數據。
又依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差異在於,重度除了符合以上條件外,另需符合「發病90天後有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50%」之條件。
3、腦中風後殘障
舊條款是指要在事發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需殘留具有「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的特定症狀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新條款是於事發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依殘廢之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輕度是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重度則一樣需殘留「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此外,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