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律師代筆遺囑無效?代筆遺囑要有效,須符合5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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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新北市82歲陳姓老婦人,去年12月預立遺囑,將市價3,000餘萬的1棟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子所生的長孫、次孫共同繼承,以確保祖產不旁落。

她立下遺囑後8天即辭世,但家屬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預立遺囑上的立遺囑人陳婦、代筆律師與另2位見證律師,均僅是蓋章,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陳婦的黃姓長子昨表示,向國稅局提出的訴願已被駁回,他將向3位律師提告求償3,000萬元(新聞連結)。

1.案例中的爭議點

1.代筆遺囑的要件?

遺囑有5種,各有各的法定要件須要符合,若是未符合法定要件,遺囑即為無效。而其中代筆遺囑所須符合的法定要件有:

1.須指定3位以上的見證人。
2.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1個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3.須立遺囑人認可。
4.須代筆人記下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簽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按指印替代。

在本件案例中,就是因為由律師擔任代筆人及見證人是以「蓋章」的方式,而不是「簽名」,所以不合要件,而被認為該代筆遺囑無效。

2.遺囑有效與否是由國稅局決定?

遺囑的效力若有爭議時,最後決定的機關是「法院」,而非國稅局,在本案例中國稅局雖認為該遺囑無效,是因為在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進行案件的核定,除了核定遺產稅的稅額外,亦會對於繼承案件中的繼承人進行形式上的判斷,來決定由誰來作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本案例中的代筆遺囑可能有無效的事由存在,故國稅局在核定時,仍是以法定繼承人為主。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國稅局對於繼承人的認定並不會拘束法院,法院在進行判斷時,是獨立就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繼承人有無喪失繼承權等事項,依證據所顯示的狀態,進行判斷。案例中的長子可單獨對於遺囑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

3.遺囑無效會損失3,000萬元遺產?

假設本案例中的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若是2位孫子因此無法繼承到該遺產,仍是由長子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3,000萬元的遺產並不會因此就消失,至多是回到原本依法繼承的狀態。

但該案件委辦的律師仍是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不會是3,000萬元。又本案例中的當事人最要緊的事不是告律師,而是先確定遺囑是否無效。

若法院判決遺囑無效,進一步對於遺產如何分配、是否分割等問題須要先解決,先將繼承相關的事項辦理完成,在時效內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才是正解啊!

4.次女毆打過遺囑人,這樣還可以繼承嗎?

本案例中,老婦人有在遺囑中特別表明剝奪次女繼承權一事,這就是所謂的「表示失權」,也就是透過被繼承人在生前表示繼承人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有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等,該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

而「表示失權」為不要式行為,無須對欲剝奪之繼承人表示,更不必以遺囑為之(參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因此, 被繼承人只要明確有曾表示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即可,該意思表示並不限於以遺囑方式,而且即便遺囑有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歸無效,也不會影響被繼承人剝奪繼承人繼承權之表示。故本案例中的次女縱使遺囑無效仍不得繼承遺產,而遺產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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