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兒女不肯給扶養費,親子對簿公堂…知名律師:拿到了孩子每個月給的幾千元孝親費,損失的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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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親費,學名叫做「直系親屬扶養費」,簡單來說,就是一種長輩認為「兒女要給父母,不給會有報應」的錢,因為加上「孝」字,給的時候會比較高尚,所以稱之為孝親費。孝親費到底該怎麼給?每個人當然都可以有自己的標準,但是,要求兒女一定要給,或者一定要給一定的數額,這就會是「當初的理想和願望還在胸懷,只是被無情的現實掩埋」了。

法律上來說,父母只要是「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跟成年兒女請求扶養費。不過,法院在裁定實際金額時,會以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當作標準。舉例來說,台北市是1萬7,000元,台南市約為1萬4,800元,再考慮成年兒女自己還得要扶養小孩、薪資等等作為分攤標準,大約只會有幾千元而已。換句話說,如果現在還打著「養兒防老」的念頭,我建議把這些養孩子的錢省下來去買保險或定存比較實際,至少投資報酬率還有百分之一,每個月可以領取的養老金,肯定超過3,000元,何必到法院跟孩子對簿公堂,最後只能拿到這麼一點錢?

那麼,法院為什麼會以這麼低的金額當作扶養費標準?因為,人都要為自己的未來負責,大多數的人決定要把孩子生下來、決定保護教養這孩子,起心動念「應該」都不是為了要從孩子身上拿回報酬。自己不想想晚年要怎麼過活、退休規畫是不是足夠,卻把希望全部灌注在孩子身上,似乎自己對於這麼慘的處境應該也要承擔一些過失才對。因此,法院會要求孩子給,但是卻不會要求孩子要承擔沉重的義務,畢竟成年人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自己負責,不要老是覺得孩子欠你的。當初也沒人叫你生、要你養,不是嗎?

有,法律是沒要我生,可是法律要我養。所以,法律如果沒規定,你就不會養?難怪在法院裡,通常有一種趨勢:「年輕時對家庭愈不負責的人,年老後愈會希望孩子承擔扶養義務。」

真的愛自己孩子的人,是寧願自己過得不好,也不會願意向孩子開口要錢的人。現在生活很容易嗎?孩子沒有翅膀、沒有肩膀、沒能耐,想送自己一份生日驚喜,摸摸口袋卻只有500元,就只有500元。你覺得孩子要如何「孝親」?

「可是,我快活不下去了,不找孩子,我還能找誰?嗟哉斯徒輩,其心不如禽?」

台灣這個社會,還是有不同管道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縱然自己年少的時候不曉得做退休規畫,或者真的也沒有能力規畫,也不是一股腦兒就把責任往更辛苦的孩子身上丟。還有能力賺,就自己賺錢過生活;沒能力賺,年少也沒規畫,社會資源還是很多,生活品質或許不會太好,但基本溫飽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因為把財產都贈與給兒女,但兒女反而不照顧,那就撤銷贈與,把自己的財產拿回來。比較可怕的,其實是自己明明還有能力,或者還有儲蓄,卻還是要求兒女要給錢,而且給超過兒女能負擔的錢,最好統統交給自己來管,那不叫做孝親費,那叫做貪。

不要再為難自己的兒女了,如果孩子未成年的時候,曾經真心地愛他們,他們肯定會量力而為。但是,別忘了每個人都有自己該盡的責任,什麼責任比較重要,是由他們自己決定、自己承擔的,絕對不是父母在旁邊指點,孩子就得乖乖把錢奉上。天底下,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不存在沒來由的恨。如果真的有天為了扶養費對簿公堂,就算拿到孩子每個月給的3,000元,損失的又是什麼?

從前的愛,不再回來。花謝花開,珍惜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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