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將邁入老年化社會,對於老年照顧所擔心的,常聽到的病症之一就是失智症。目前較為明確將失智症狀納入理賠範疇的是「長期照護險」與「特殊傷病險中的巴金森症」,那麼,目前在保險領域開始有業務在推廣的「失能扶助險」,對於失智症是否有包括在裡面呢?
長期照護險的失智症理賠定義
標準1.生理功能障礙
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6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需存有3項(含)以上的障礙,並且持續90天以上。
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種認定標準,也符合長期照護狀態的理賠條件:
標準2.認知功能障礙
無法分辨時間、場所、人物3項標準中的2項以上,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且持續90天以上,啟動理賠。
可以發現,並不是有請看護就可以申請得到理賠,且前2項標準,在申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都需要每年重新提供符合「長期照護狀態」的證明才能續領,如果不符合,恐怕就無法領取。
失能扶助險的失智症理賠定義
「失能扶助險」與「失能險」使用相同失能等級表,而失智症的判定與神經障害失能等級3有關。
1.神經障害審定
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也就是說,失智症的症狀在失能扶助險的理賠上,如同長期照護險,可以藉由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作為評斷。
2.病灶症狀認定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失能等級第3級。
也就是說,當醫師認為患者有上述症狀,無法工作時,即可判定為中樞神經系統的第3級或更嚴重的第2級、第1級失能,須給予理賠。
3.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如何判定生活是否可以自理,失能扶助險條款書寫如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在相關醫師認定後,日常生活尚可自理,也符合第3級失能理賠,並沒有說一定要嚴重到經常處於臥床等更惡化狀態。
結語》
針對失智,我們可以總結長期照護險及失能扶助險的理賠條件為:
長期照護險:須判斷有失智症狀,意識清醒下有分辨障礙的照顧必要性予以理賠。
失能扶助險: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屬於第3級失能。
也就是,並不是只有長期照護險才能理賠失智症喔,失能扶助險也有機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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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MY83保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失智還要評等級?!看這篇就知道長照險及失能扶助險怎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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