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的業務員告訴我,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可以不用繳遺產稅給國稅局,是真的嗎?」
依現行的保險法第112條(註1),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註2),的確是有這類的規定,只要身故理賠金是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其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註1: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在指定受益人之後,其身故理賠金真的都能免於被課遺產稅嗎?除了保單中的受益人與被保人,兩者身故的時間點不同,會有所影響之外,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是可以就疑似規避大量遺產稅的個案做調查,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課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