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的業務員告訴我,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可以不用繳遺產稅給國稅局,是真的嗎?」
依現行的保險法第112條(註1),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註2),的確是有這類的規定,只要身故理賠金是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其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註1: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在指定受益人之後,其身故理賠金真的都能免於被課遺產稅嗎?除了保單中的受益人與被保人,兩者身故的時間點不同,會有所影響之外,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是可以就疑似規避大量遺產稅的個案做調查,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課稅的。
違反保險本意
保險其作用應是保障並填補其損害,並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因此,稽徵機關及法院對於其個案,若認定有違反保險本意時,就很有可能被課遺產稅。財政部對此,整理了過去實務上,被法院判決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對身故保險金課遺產稅的案例,從案例中可歸納出幾個特點:
投保時間:短期、密集
投保身分:高齡、重病或帶病、舉債
投保內容:躉繳、鉅額、保險費用等於或高於保險給付金額
若符合上述幾個特點,較容易被認定違反保險本意。舉例來說,高齡七十幾歲的老人家,投保鉅額保險,投保動機就有可議的空間;壽險保障的目的,主要是避免在承擔家庭責任時過早死亡,但老人家的家庭責任已逐步減輕,而投保額度是千萬到億元以上,且多為躉繳,就可能被判為違反保險本意。
不過,幾歲才算高齡投保、多少金額是鉅額投保、什麼樣的頻率是密集投保…等等,這些都尚無明確的法令規範其標準,因此,許多仍是以個案處理。
835小編提醒,保險業務員的自律規範有提到,「業務員不得藉由節稅、存款等各式名義來招攬保戶!」主要是因為,保險的目的是提供保障,並非以避稅為前提去投保。以身故理賠金來說,家屬在失去經濟來源收入時,能夠利用這筆錢得到保障,法源才不將此列為遺產來課稅,因此,保險最好還是要以保障為前提做規劃唷!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違反保險本意,會被課遺產稅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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