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轉給老闆看!加薪、補助員工旅遊、支付員工健檢費醫藥費...做這些事,企業都能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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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免稅額或扣除額,對一般受薪階級而言,真正能規畫的空間有限,因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稅務志工、勞資雙贏企管顧問公司顧問張國鼎建議,事業單位應多往上游的免稅所得,來做好第一道租稅規畫。事實上,也唯有上、下游同時做好適當規畫,才能產生最大的節稅效益。

目前全台灣有超過9成的綜合所得稅,是由2成受薪階級的家戶負擔;換句話說,受薪階級一直是我國綜所稅的主要稅收來源。然而,薪資所得除了定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之外,並無其他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因此,透過企業的薪資設計,不僅可以增加受薪階級的實質所得,還可以為企業帶來「留才」的效果。而具體做法之一,便是善加利用稅法所給予的節稅空間。

以下是由專業會計師及企管顧問建議,13個中小企業主或人資主管既可幫員工免稅加薪、又能幫公司節稅的留才方法。當然從員工角度來看,為了能在隔年省點稅,也同樣可依照相關法規,透過公開的勞資會議,請公司做更合理而有利的安排。

第1招:善用免稅加班費

每個月,每個員工可有46小時內加班費免稅的優惠;特定假日的加班費也免稅(不休假獎金),但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相關舉例算法如下:

1、假設「平均每日加班2小時、每月共加班40小時」的勞工,月薪3.6萬元,在不考慮年終獎金下,年薪為43.2萬元(3.6×12=43.2):

當員工的邊際稅率(註)是5%時,實質所得只有41.04萬(43.2×(1%~5%))

當邊際稅率是12%時,該員工的實質所得是38.016萬元(43.2×(1%~12%))

註:邊際稅率或稱累進稅率,也就是國稅局在綜所稅課稅級距裡所用的「稅率」

2、一旦雇主將薪資結構重新議定為「每月工資3萬」,但不再採用責任制,而是依勞基法規定合法發給加班費,在「平均每日加班2小時、每月共加班40小時」之下,則全年度加班費是8.016萬元((3萬÷30天÷8小時)×4/3×2小時×20天=6,680元,6,680×12=8.016萬元),年度總薪資則變為44.016萬(3萬元x12個月)+8.016萬:

當邊際稅率同樣是5%時,同一位員工的實質所得增加到42.216萬元,比規畫前多了1.176萬元

當邊際稅率是12%時,員工的實質所得就變為39.696萬元,比規畫前多了1.68萬元

註: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前2小時的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因此,加班費是要乘上1又1/3,也就是4/3

第2招:提高伙食費到2,400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也就是說,將原有1,800元的伙食費,提高到2,400元時,將比企業直接加薪600元,更能增加員工稅後實質所得。而企業提供給員工的伙食費部分,也能列為公司費用而全數扣除。

同樣以員工邊際稅率為5%為例,其節稅利益為(2,400元-1,800元)×12個月×5%=360元;

當邊際稅率為12%時,節稅利益則是(2,400元-1,800元)×12個月×12%=864元。

第3招:提供出差費

因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差旅費、日支費,在稅法的限額內可免納所得稅(國內每日差旅費700元、日支費600元;國外出差則比照公務員日支費標準)。

第4招:補貼私車公用費用

營利事業因為業務上的實際需要,與所雇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及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但以上免稅項目,並不包括車輛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第5招:申請員工子女教育獎金

如果申請方式是依「員工子女在校學業達一定標準」來給付獎學金,才算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的免稅規定;但如果是「不必通過審核的一般性補助」(也就是人人都可申請),則仍須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而無法免稅。

第6招:補助員工進修

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實屬於「因業務需要且經公司同意」,並出具公司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的學分費及學費補助」,都可比照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第7招:幫員工加薪

根據規定,中小企業增加雇用本國籍員工的薪資,除可享有在130%限度內加計費用扣除的優惠外,若是增雇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的薪資,其加計費用扣除的限度,更可提高至150%;此外,除了基本工資調整,為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提高薪資,也可享有在130%限度內加計費用扣除的優惠。

至於申報時間,一般都是去年度聘雇的在今年度申報,也就是說,在2016年辦理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增雇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例如加計費用比率130%,則費用就可減除130%;以3萬元薪資為例,費用加成130%代表可列報3.9萬元的人事費用),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依此類推。

小提醒》

儘管「中小企業加薪減稅」,並未直接使員工達到個人綜所稅的節稅效果,但如果企業主能結合以上各項薪資規畫與設計方法,則員工一樣能因此享有節稅的優惠。

第8招:補貼員工旅遊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可不視為員工所得;但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時,則該筆給付將視為員工的其他所得。

第9招:辦文康體育活動

舉辦慶生會、敬老會、年終晚會、員工體育活動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全部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的各項補助或禮品,如果屬於「員工自提」部分(編按:也就是這些補助或禮品,都是從員工薪資中預先、額外提撥出來,而不是公司給予的金額,且職工福利委員會一定要為每位員工「設帳」,清楚區分每位員工每一年的自提金額;如果沒有清楚設帳,這筆補助或禮品,就還是算員工薪資而無法享有免稅優惠),則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課稅。

第10招:做工作服或制服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可以職工福利金名義,補助員工購買或製做制服,如果確實屬於業務上的需要,則該項制服補助費用,可不用視為員工的所得課稅。

第11招:支付員工醫藥費

員工若因執行職務所導致的傷病,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須的醫療費用。由於這筆費用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可免視為薪資而課稅。但若屬於普通傷病的補助費,則要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由員工納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第12招:支付員工健檢費用

公司依法支付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將可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若只是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則將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第13招:團體保險多重優惠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但超過的部分,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例如,由於團保保費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非工資,無須計入勞保、健保與勞退之中,因此,雇主可以省下可觀的勞、健保等「二次費用」(這是因為員工的勞、健保費,是依薪資高低來計算,且雇主依法要付擔勞保的7成、健保的6成。所以,當員工薪資提高時,雇主會因此增加相關費用),至於員工,則在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簡單來說,如果企業主只是單純替員工加薪,而不是幫他們購買團體保險,不但員工會因為薪資提高而可能多繳稅及勞、健保費(因勞、健保費是依薪資高低來計算),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用也會增加。但如果雇主將原本要加薪的錢,改幫員工購買團體保險,由於團體保險的保費,比個人商業保險的保費便宜,員工及雇主都可以同時享有稅負上的「多重」優惠。

小提醒》

1、可攜式團保公司在選擇團保商品時,最好能選擇有「更約權」的團保,也就是「員工離職後,可以將團保保單,轉成個人保險帶走,宛若一張「可攜式」團保保單;如此一來,既可讓員工於在職期間,省下較貴的個人保險費;對於員工而言,如此安排等於為員工產生「勞、健保費」與「商業保險費」的「三層節稅」效益,附加價值甚為可觀。

2、目前團保商品有團體壽險、團體傷害險、團體健康險3種,至於歐、美、日早已成熟發展的團體年金險,最快可能會在2016年上半年問世。假設團體年金險有同樣適用稅負上的優惠,也將會是個相當具有誘因的留才工具。

【延伸閱讀】勞退新制好康!自提6%退休金免扣稅

張國鼎表示,為了鼓勵勞工提早準備退休金,勞退新制推出在每個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優惠,可以從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在自提的部分,未來可能會開放基金自選平台,對於較懂投資的人來說,又是另一個自提誘因。

此外,2014年修法時,又增列了若干可以自提的對象,像是受雇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可謂是最大受益族群。在目前的超低利率時代,想找到30%~40%報酬率且無任何風險的投資工具,相當不易。特別是此一「自願提撥退休金」方式,對於採用較高課稅稅率的高薪族群來說,節稅效果將更為強大。

舉例來說,一個月薪5萬元的中階幹部,一旦每月自提6%(也就是3,000元),1年下來就是3.6萬元。在邊際稅率12%之下,其節稅利益就是4,320元;如果邊際稅率是20%,則節稅利益是7,200元。

再以一個月薪15萬的受雇醫師為例,若每月自提6%,也就是9,000元,1年就是10.8萬。若邊際稅率是30%,則節稅利益是3.24萬元;而若邊際稅率是40%,節稅利益則高達4.32萬。

(本文資料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稅務志工及勞資雙贏企管顧問公司顧問張國鼎、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許志文、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執業會計師莊瑜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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