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病房」為緩和醫療,主要目的是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而某些醫療相關保險只針對積極性治療(如癌症中的化療、手術、電療)做理賠,因此,保險公司可能會以「安寧病房並非直接治療病症為目的」的理由拒賠。那麼,病人住進安寧病房,算不算「治療」之行為呢?過去保戶與保險公司常有理賠糾紛,到底要如何避免呢?
「安寧病房」到底算不算醫療的一部分?
「安寧病房」的理賠爭議過多,於是有相關單位針對此狀況做出解釋,像是衛生署認為安寧療護是醫療的一部份,亦是癌症醫療的一個重要環節(註)不該被排除;民國93年時,壽險公會更是決議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癌症末期病人,以及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之醫院所設之安寧病房等條件,便能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30301271、0930301272號函)指出:安寧療護所提供之服務,係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不應排除於癌症治療之外。
對此,金管會亦在民國94年發函,以及民國95年修正的住院醫療費用保單示範條款都有說明,若保險公司在當初保單設計時,已將安寧病房的住院發生率考慮進去,則不能拒賠。
保單條款明文排除
雖然有相關單位做出解釋,但條款中若是有載明不賠,例如「本附約所稱『癌症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本身或癌症本身所直接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且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日間、呼吸照護、復健及安寧病房等住院情形」,此時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詢問是否能以批註的方式理賠安寧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