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當家中長輩的不動產,可以透過遺贈或是信託節稅,偏偏兒女們
明末吳三桂引清兵入關,給人們的印象可能是「漢奸」或是「衝冠一怒為紅顏」,但是在現實共有土地的處分上,現代吳三桂可能才是厲害的贏家。
在高齡化社會中,失智症已成為家庭與社會不可忽視的議題。新聞常見知名人士如醫生、企業家等也面臨失智挑戰,失智症可能會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不動產的登記以本人名義辦理登記為多數,但是,少數個案因為法令或是債信等原因,會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出現,也就是出資人和登記所有權人不同
近年常處理客戶共有土地分割的案件,絕大部分是年輕世代想將繼承取得的土地變現,轉投資或另作其他使用,但案件中不時發現有未辦繼承登記的
前幾天有個新聞,提到有不少來台灣的越南籍女子,已經在台灣置產,以後可能會是大家的房東。但是外國人,要在台灣買房,有這麼容易嗎?
多數人共同繼承遺產是目前繼承實務中的常態,但大多數民眾碰到繼承時,對於遺產的「共有」究竟意義為何或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常有誤會,以
三兄弟共同繼承了父母親留下來的房產,由於老大、老二長期住在外縣市,所以就將房子無條件給老三一家人居住。但是日子久了,問題漸漸浮上檯
在親友百年時,到底繼承人們最關心的議題會是什麼呢?當然是分配遺產了。但當大家在分配遺產時,有想到國稅局也要分1份嗎?——那就是遺產
「這樣他們倆夫妻努力大半輩子的積蓄,不是就要分一半給那女人?」「你說人如果把孩子拉拔長大也就算了,人都跑了,哪有那麼便宜的事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