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遺囑最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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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台灣邁向超高齡社會,除了關心長輩的健康,資產規畫也成為家庭的重要議題。遺囑可以幫助長輩自由分配資產,但需避免侵害特留分的規定,並確保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才能有效並保障家族成員的權益。

「我爸媽年紀大了,兩個人住在舊公寓裡面,那天爸爸昏倒嚇壞了大家,除了關心他的身體,也才發現他資產都沒有做後續規畫,萬一發生什麼、全家人都措手不及…」隨著台灣將邁向超高齡社會,除了關心長輩的身體健康,他們未來的資產該如何規畫更成為焦點。有些長輩會選擇使用遺囑作為資產配置與傳承的策略之一,但在擬定遺囑之前,必須釐清遺囑分幾種、如何立遺囑才會有效力,哪些地雷不可踩。

遺囑分5種,自書遺囑最常見

民法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它是唯一一個立遺囑人可以自行完成的遺囑,要具有效力,必須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等時間,以及要親親簽名才有效力。

另一種常見的則是公證遺囑,至少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內容,經立遺囑人認可以,一樣記載明清楚年、月、日等時間,由公證人、見證人與立遺囑人共同簽名,若立遺囑人無法簽名,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按指印代之。

遺囑讓人自由分配資產,但不能侵害特留分

另一種立遺囑人無法親簽或特殊情況的為口授遺囑。若立遺囑人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時可以使用,但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遺囑讓上一代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將資產配置給想照顧的對象,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有設有「特留分」的限制,即便立了遺囑,也不得侵害有關特留分的部分;另外民法明文規定遺囑的種類及立遺囑的方式,立遺囑一定要符合民法的規定,才有效力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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