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險
過去的傷害險的保險期間是「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代表保險責任起始日是翌日零時起生效,不過,在民國95年時,金管會修正此一條款,改為目前傷害險示範條款所載的「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而實務上,許多傷害險的要保書便會載明生效時日,因此,責任始期是依契約所載的時間為準唷!
假設要保書保險期間為8月25日午夜12時開始,若葵葵是在24日當天早上投保意外險,但在當天下午不幸發生意外,由於保險期間尚未開始,因此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醫療險
根據示範條款所載的保險始日為「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而實務上有許多醫療險是屬於附約,因此,保險始日通常會與主約相同,如「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與主契約保單生效之日同時開始負保險責任。」
醫療險其中的「疾病」,通常會約定一段「等待期」,也就是當保單生效日之後過了幾天後出現的疾病才在保障範圍內,如常見的是「疾病:係指自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才開始發生的疾病」。
以葵葵投保某住院醫療險為例,5月1日投保並繳付保費,在5月15日因意外住院治療,可申請理賠;但5月15日若是因病住院治療,則因此張住院醫療險的疾病定義是生效日30天後,所以葵葵此次疾病住院不在保障範圍內。
835小編提醒,投保前可以向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詢問清楚唷!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還沒拿到保單發生事故,公司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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