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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40多歲的男子工作不穩定,常伸手向父親要錢,而自己離婚後,竟把2個未成年子女丟給老父親扶養,老父親因為是自己的孫子女,自然是盡心照顧,但畢竟年紀大了,近期蒙主召喚、撒手人寰。而男子也因此繼承了33筆房地,價值7000多萬元新台幣。
可是他卻不願意負起照顧子女的責任,不僅拒絕替子女給付學費,甚至還自己另買房搬出去住,生母看不下去,雖然想盡照顧之責,無奈月薪僅1萬6000元,實無力負擔三人的生活費用,只好向這名男子提起給付子女扶養費的訴訟,後來也經過法院判決,男子必須給付孩子每月各1萬2000元生活費,直至2人年滿20歲成年為止。」
其實,這個故事中的爺爺,在生前是可以預先為自己的兒子及孫子女們,擁有一個穩定生活的未來,做出規劃的,方法即是「遺囑信託」!
先分享一下,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讓有專業財產管理能力的人(受託人),來為自己或其他受益人管理財產的方法,也很常用在照顧一些財產管理能力不好的子女身上,以防止其揮霍財產或是被騙!
而加上「遺囑」兩個字,顧名思義:就是把「信託的架構」寫在「遺囑」裡,成為「遺囑信託」!因此,像今天這位爺爺的情況,我相信他會願意把自己的一些財產,挪出來用在照顧自己未成年的孫子女上;同時,我也相信他的心裡是希望能將把自己的財富,用在照顧自己的兒子身上。
但兒子很明顯的財產管理能力不足;在完全未有財產規劃的情況下,就會像今天一樣,兒子雖然拿到了遺產,可是他會如何使用呢?
財務管理方式,是否能幫助自己安享晚年?還是會很快的揮霍掉?而未成年孫子女的生活費,又該從哪裡來呢?
為了解決爺爺的上述困擾,其實爺爺可以在生前,透過律師協助訂定「遺囑信託」(本質上是遺囑)。
約定在自己身後,把財產(建議是可以產生收益性的財產,例如:出租的不動產)信託給自己信任的親屬(受託人),讓受託人依據遺囑信託內的條款所賦予受託人的權限,代受益人管理財產,受託人同時也會是財產登記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而爺爺想照顧的親屬(例如:兒子、未成年孫子女)來當受益人,並且訂定一定的信託財產管理期間,例如10年(看需要被照顧的人,大概尚需多少年的照顧)也可以搭配請律師或其他自己信任的親屬,擔任信託的監察人,協助監督受託人是否有按照信託條款為受益人管理財產。並且於需要時,為受益人採取法律行動,來保障受益人的權利!
如此一來,在信託期間內,受益人可以獲得從信託財產而來的經濟照顧(例如:每月的租金,三個受益人各自可取得多少錢?由受託人收取後轉匯,甚至直接代為給付),但是也無法直接變賣財產,防止遺產不會被很快的揮霍掉。
附帶一提,這樣的規劃中,遺囑執行人的指定會是必要的,因為這樣一來,才能真正執行立遺囑人(爺爺)的心願!
其實我們很常見到,長輩們在思考財產傳承時,對於「預防不要被國稅局拿走太多的遺產稅」,是一個考量點!但與此同時,也要思考,如何可以善用法律上的方法,把自己對晚輩的愛,用最合適的方式達成目的,這點也是十分重要的!
「不動產遺囑信託」,在某些個案的需求中,就是個合適的方案,讓自己這份內含信託規劃的遺囑,成為自己對晚輩的「最後一封情書」!
小提醒:規劃傳承,請找律師等專家討論,切忌自己一知半懂,做了自己以為天衣無縫,結果卻無法達成目的的規劃,例如...某些名人案例,歷歷在目啊。
本文獲「愛長照」授權轉載,原文:財產被子孫輕易揮霍掉?用「遺囑信託」給家人最後的照顧─ 長照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