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新聞

我們來討論今天的案例,這是一個網友來信詢問的問題。我只能說一例一休讓很多企業露出真面目,因為都會想東想西的把合約變成一種「武器」來對付員工,我只能說這是一件沒有效果的作為,但我今天會把這份條款拿出來討論,還是老話一句,概念的建立才是最重要的,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一、試用期不通過就得要自請離職?

合約內容:

 

回答:

試用期其實不違法,很多人都說違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概念,應該是說試用期現在不存在於勞基法的法條上,但仍存在於勞資協商的範圍,因此公司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試用期。再者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的話,這種狀況就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處理,也就是公司要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因此上述的條款一點效力都沒有。 

二、如未能配合作業公司要求就得被解僱?

合約內容:

 

回答: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中的確會有類似的規範,但這是配合企業的營業需求以及「合乎法令」的規範,因此不論是調動、工作時數甚至是工作環境都要依相關法令的規範才行。再者公司也要明訂清楚所有的勞動條件才行,不是你今天在合約上寫死就萬無一失,所以依勞基法第10-1條中調動五原則的規範,如果員工無法配合公司調度的話,也是要依法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服務證明,上述的條款只是寫爽的,因為一點都不合乎法律的規定。

三、公司因經濟狀況不良所以可以要員工自請離職?

合約內容:

 

回答:

公司如果營業困難的話,的確是可以請員工離職,但別忘了勞基法中關於離職有以下的三種:自請離職、資遣、解僱。

依現行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要先行通報主管機關,然後對於員工要進行資遣的動作,因此根本沒有上述員工只能接受公司通知然後…進行離職而且放棄要求資遣費的權利,這條款仍是違法無效。

四、關於預告期間這一件事:

合約內容:

 

回答:

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員工的年資與預告期間都有相關的說明,再者以實務來說的話,員工今天就算不遵守預告期間而離職,公司也不得扣發薪資,只得依民法相關程序而向員工求償,因此這種不論員工年資,硬性規定預告期間30日的做法,仍是與現行的法令有所牴觸,這仍是無效。

講完了,一張合約也才九點,結果就有一半都有問題,私下查了這一間企業,竟然規模還不小,不知這間企業的法務是在吃什麼的,這種約定只要送到勞檢處,保證罰不完。

結語

簡單嗎?清楚嗎?一間這麼大的企業結果還是亂搞一通啊,勞動政策重點在溝通協商,絕非用想像空間、法律的灰色地帶來互相的攻防,與各位分享這荒唐的案例!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各位有聽過『試用服務自願書』嗎,我們拿條款出來討論討論!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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