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價格最近又再度突破歷史新高,至於這個歷史新高是多少?我就不特別說了,免得文章剛寫完馬上就過時了,誰知道若干時間後他到底價格會到多少呢?然而價格不論到多少,有一個問題會隨著有愈來愈多投資人的參與,以及國際間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範愈來愈明確,而逐漸地浮上檯面。那就是交易比特幣到底要不要繳稅?如果要繳稅,又該怎麼繳呢?在網路討論區上,有網友說要計入「海外所得」,特別說明,這個部分說法是錯誤的。那麼如果不屬「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的範圍,那麼國稅局目前對相關課稅的見解是如何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首先,類似比特幣這類「數字貨幣」的官方用語是什麼呢?數字貨幣在台灣常見的名稱有數位代幣、數位貨幣、虛擬貨幣或虛擬通貨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08年7月3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釋令)函令,明定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之要件。換句話說,台灣官方之正式用語訂定為「虛擬通貨」,因此接下來我們也將以「虛擬通貨」來描述比特幣之類的「數字貨幣」。
由於官方在定義上,將虛擬通貨劃分為三大類,包含支付工具、數位商品與證券型,目前只有證券型代幣(STO)有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支付工具、數位商品兩種則未定案。
假設你跟我一樣只是一個買比特幣的「韭菜」,那麼,買賣比特幣究竟該依據上面所說的三大類的哪一類來課稅呢?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因此央行認為虛擬通貨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充其量只是加密資產,而非貨幣。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此類虛擬通貨,日本、歐盟歸類為支付工具;新加坡則定義為數位商品(勞務)。目前看國稅局的說法,比較偏向我國是將虛擬通貨認定為「支付工具」。
如果是支付工具,那麼在營業稅的部分,若向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購買被認定為支付工具之虛擬通貨,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我換個大家比較容易理解的說法,我去便利超商買的麥香紅茶,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此超商開給我的發票,售價當中已經包含了營業稅。由於營業稅只針對「境內銷售商品或勞務」,買賣支付工具就像是美金換匯新台幣,買賣美金即使達到8萬元以上,國稅局也不會比照營業稅規定: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或勞務4萬元以上、要求民眾登記稅籍,因為交易的是媒介而非貨物或勞務。長期而言,虛擬通貨可能維持免課營業稅。
目前平台商未主動彙整交易資訊給國稅局
至於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針對虛擬通貨買賣人,則會課徵所得稅,因台灣的虛擬通貨交易所採實名制,國稅局在查核案件時會要求平台商提供單一自然人或法人全年度交易資訊,計算其所得並課稅。但特別說明,目前平台商並未主動彙整所有交易人年度交易資訊給國稅局(現在這條魚還太小了,不值得國稅局花時間)。
至於這個所得稅如何計算呢?如同剛剛舉的買賣美元的案例,如果買賣過程中有匯兌交易所得,將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類型課徵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我們可以參考國稅局針對外匯課稅的實例說明:王先生在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加了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這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王先生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則屬於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王先生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由於各種Defi或交易所發行的「XX寶」,雖然形式上很像存款,可以領利息,但並非屬於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範圍,因此如果有「利息」,並沒有27萬元的扣除額。
另外,財政部目前已針對虛擬通貨平台商課徵營業稅、所得稅。平台商指的就是提供交易網站、平台,撮合比特幣或其他虛擬通貨買賣行為,只要買賣雙方有一方在我國境內,就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主要講的就是交易手續費),全數的手續費與服務費都要報繳5%營業稅。在台灣主流的交易所包含了MAX交易所、幣託BitoPro、ACE王牌交易所。這裡特別要做個防詐騙宣導,如果有小哥哥或小姊姊在網路或社群軟體上跟你聊天,招攬你跟著他交易比特幣,十之十,不是十之八九,都是詐騙。先讓你好像賺到錢,之後再以國稅局查稅為由,要你匯入稅款後才能出金,千萬不要相信。平台商的所得稅部分也是同樣道理,買賣人有一方在台灣、其平台服務費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依法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後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
至於礦工部分,比照個人交易方式,只要虛擬通貨被認定為支付工具,免課營業稅也不用登記稅籍,只要申報賣出虛擬通貨的所得即可。
最後,我迅速補充一下證券型與數位商品虛擬通貨的定義:證券型虛擬通貨(STO),按照金管會的函令,是指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透過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的價值,同時具有市場流通性。這類虛擬通貨,未來會比照證券交易課稅。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證所稅目前停徵。
而數位商品虛擬通貨,則以換取發行人之商品或服務目的,性質很類似禮券,但是經濟部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零售業者若發行禮券,其款項必須先辦理履約保證,因此官方態度可能不會將數位商品虛擬通貨當作禮券。交易者如果是自然人,且非經常買賣虛擬通貨,同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或一時貿易所得。
總結一下,網路社群上很多有心人恐嚇投資人說,在交易所交易比特幣,未來會被國稅局查稅(這當然是有可能),因此鼓吹透過場外交易,也就是類似「面交」的概念購買比特幣。這其實是非常高風險的行為,甚至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不論買幣或是賣幣,都還是找有信譽的交易所比較安全。你的比特幣部位獲利了嗎?你開始擔心所得稅的問題了嗎?恭喜你,跟大家聊聊。
本文獲「比爾的財經廚房」授權轉載,原文:談食材⎪「小韭韭」買賣比特幣,需要繳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