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這個問題是一位網友寫私訊來問我的,更有意思的是看了我之前寫 的然後又提出新的問題,我很喜歡這種性質的問題,因為總是會讓我又有動力想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一、先翻一下勞動契約中有沒有『交接』相關的規定:
就上面的訊息來看,網友是承接前一個工程師而來的工作,所以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斷單位與工程師間是會有契約來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的,所以網友要做的是去找出勞動契約,去看看關於交接是否有任何的條款可以參考,我個人會覺得是沒有,因為如果有的話,前手的人怎麼可能離職的那麼輕鬆?這是一個可以切入的點!
二、交接清冊是誰要做,這我上次不就說過了嗎?
我上次就說過,交接清冊是誰要做啊?這我講過很多次了,企業本身就是第一人選啊,無論是職務內容、工作權限都是企業要先有一個標準,才可以和員工簽約不是嗎?所以今天如果沒有交接程序,要負責的不是員工,而是企業喔!
三、研發工作本來就與一般工作不同,所以有以下的做法:
如果就法律的觀念來說,白話一句就是:『給什麼我就做什麼』,但我常說我們要學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只是爭論而已,所以我有以下的做法,但這是要員工來做:
1. 編輯職務說明書
2. 編輯成果報告書
3. 編輯交接的程序
4. 編輯交接的文件
這我曾經有使用過類似的方法來解決類似的問題,重點在於雖然企業沒有提供相關的文件與程序,但基於目前員工是最了解相關工作內容的當事人,我個人建議員工是最適合編寫此程序及文件的人,勞基法也還真的沒有規定員工可不可以寫交接程序,一定會有人說如果寫錯了,企業日後追究責任怎麼辦?放心放心,我接下來就教各位如何的處理!
四、沒有人要來交接,沒關係,我們去勞動局交接:
沒有人交接是吧,沒有關係,先發函通知企業因個人健康原因沒有辦法繼續工作,但由於企業沒有事先提供相關的文件與說明,所以員工已做好相關的說明及程序,請企業提供相關人來進行交接程序。
發函的時候請同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因為對方要是不回應,他們自然會收到勞動局的調解公文,這個時候就請帶著相關文件來去辦理交接。
如果對方還是不簽,也沒有關係,調解的用意是在於留下相關的紀錄,哪怕日後企業想要找碴,也會有記錄表明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而且也可以在勞動局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我是指自請離職。
結語:
這個案子其實跟勞基法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但我從第一點的提醒還請網友要聽話照做,我再說一次,法律的創設是在服務,而不是在於攻防,做好上述的措施,離職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與各位分享!
*本文由「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同事不願意和我交接,不肯簽名,所以我就不能離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