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在舊法制度下,若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債務有多少,怕被波及,除了拋棄繼承外,另一選擇就是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2.在2009年修法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法定的「限定繼承」,不需特別向法院聲請即可適用。很多人認為,既然適用法定限定繼承,一定不會繼承到負債,但其實並非如此,重點在於是否如實陳報遺產清冊。
媒體報導,藝人艾成因生前欠債500萬元,離世後妻子依法採「限定繼承」。
在舊法制度下,若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債務有多少,怕被波及,除了拋棄繼承外,另一選擇就是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在2009年修法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法定的「限定繼承」,不需特別向法院聲請即可適用。很多人認為,既然適用法定限定繼承,一定不會繼承到負債,但其實並非如此,重點在於是否如實陳報遺產清冊。其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這樣繼承人才能正確清算遺產扣除債務後還剩餘多少,以利按比例清償。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留有遺產1,200萬元,債權人A、B、C各有500萬元債權,而繼承人不知有這些債務。在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假設僅有債權人C逾期未陳報債權。此時債權人A、B各可全額受償500萬元,償還後還剩200萬元遺產,債權人C日後只能就這200萬元遺產來作請求。但若3位債權人都如期陳報債權,則每位債權人可按比例受償,各分配到400萬元。
而在相同債務條件下,假設繼承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且不知有這些債務。如果債權人A、B搶先聯繫上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人會先全額清償A、B各500萬元的債務。但等償還之後,C才跳出來主張債權,此時遺產只剩下200萬元,不足以完全清償C的500萬元債務,這時繼承人可能因不知法律規定,所以自掏腰包300萬元來墊償。
實務上來看,個人名下的負債,雖然可以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但若是在一般民間借貸或擔任保證人,被繼承人通常不會交代清楚,其家人多不知情。因此,繼承人不易清查徹底,常出現各債務人受償不平均的情況,這時繼承人可能需要用到私人財產來墊償。
由此可知,繼承人應做好陳報遺產清冊,未來如果發現債務大於資產,才可以確保《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的權利。而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要求繼承人公示催告,通常會採用「登報」處理,讓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過世,債權人應盡快報明債權,讓遺產清償可以順利進行。
另外要提醒的是,繼承人若違反《民法》第1163條的規定,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進行虛偽之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則不受《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規定的保護,需要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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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駱潤生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系、德明財經科大理財與稅務管理碩士
經歷:國泰人壽、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副理事長
現職: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商業模式召集委員、保險本舖顧問
專長:理財規劃、保險規劃、信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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