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婚不生或父母早逝者,遺產可能由兄弟姊妹甚至同父異母手足共同繼承,導致繼承人暴增、權益被稀釋。
民法第1138條第3款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如果父母親都往生了,對於已婚不生的個案,遇到先生往生,配偶和大小叔、大小姑間,共同繼承先生的遺產,造成了許多的爭議,因為兄弟姐妹的經濟都已經獨立,夫妻共同打拚的財產,必須「充公」,讓生存的配偶情何以堪?更麻煩的是民法對於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還有「特留分」的保障,這就是最近討論修法的原因。正本清源兄弟姐妹是否該有繼承權?還是只要修正特留分就能解決問題,就留給法學專家去傷腦筋。
本文個案的父母親早已離婚,母親含辛茹苦的把3兄弟撫養長大,至於父親則在他們3兄弟小時間就離婚,父親像斷了線的風箏,沒有連絡。
日前大哥往生,名下有一間房子、少許現金,因為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母親也早已經往生,按照民法規定,老二、老三成為當然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才發現事實和他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
地政事務所透過戶政單位的戶籍系統的查詢,發現被繼承人的爸爸已經往生,因此繼承權應該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但是當年失聯的爸爸有二婚,而且生了5個小孩,所以,繼承人是7位而非2位,發出補正通知書給這2位兄弟。
真的是晴天霹靂,原本各1/2的繼承權,瞬間變成各1/7,更麻煩的是對方是誰?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
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也有繼承權?
首先,這5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真的有繼承權嗎?按照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所以,就法令而言沒有問題,但是就事實而言,這個規定和這家人的遭遇,真的是格格不入。
由於大哥的去世,產生了繼承權的關係,所以在世的這7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彼此產生了利害關係,可以依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方的戶籍謄本,所以透過戶籍謄本兩兄弟取得了另外5位同父異母兄弟姐妹的名字、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個資。
透過我們的發函通知,取得了對方的連絡電話,經過溝通,5位繼承人都同意辦理拋棄繼承權,放棄對於同父異母大哥的繼承權,讓老二、老三鬆了一口氣。
不婚不生的年代沒有子嗣,父母親可能已經不在,繼承權自然會落到兄弟姐妹身上。如果再加上高離婚率所產生的二婚甚至三婚,兄弟姐妹不一定在你家,也可能在別人家,繼承權的發生變成相對複雜。該怎麼辦呢?不婚族或是頂客族善用遺囑、生前贈與或是信託,可以避免複雜的繼承關係發生在家族裡,「因為全家不一定是你家」。
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