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個案中,兩位繼承人的土地共有比例各為3/4與1/4,3/4共有人欲出售、但1/4共有人拒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因持分大於2/3仍可處分,但買方多壓低至市價7成,最後成交價約市價8成。個案中1/4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並引入「金主」資助,完成過戶後再轉登記金主,成功避免土地被低價賣出。
明末吳三桂引清兵入關,給人們的印象可能是「漢奸」或是「衝冠一怒為紅顏」,但是在現實共有土地的處分上,現代吳三桂可能才是厲害的贏家。
個案的土地有2位共有人是親戚,繼承土地後,持分分別為1/4及3/4,也就是如果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規定,3/4的共有人隨時可以把該土地賣掉,但是1/4的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可以主張就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優先購買該土地。
日前持分3/4的土地共有人因為資金問題,邀請另外1/4的土地共有人一併出售土地分配價金,詎料,1/4土地共有人無意出售,這下慘了,沒有共識該怎麼辦?
由於共有人只有2人,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無法達到共有人1/2以上的門檻,還好3/4的應有面積,大於2/3所以人數不予計算,已經符合規定。
處分程序複雜,買方出價只有市價70%
透過仲介公司的銷售,買方知道必須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處分程序才能取得該土地,所以開出價錢總是不高,大約只有市場價格70%,為此,賣方也有心裡準備,可能會低於市場價格出售。
幾經努力,終於出現新的買方出價已經接近市場價格80%,賣方見好就收,點頭同意出售,通知買方辦理簽約手續。簽約時賣方透露,依照1/4他共有人的財力,應該沒有能力主張優先購買該土地,讓買方吃了定心丸。
簽約完成以後,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屆時,1/4土地共有人的答覆竟是要買,但是要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才會出面付款。
由於這樣的要求依法無據,原來買方也不同意由1/4土地共有人指定第三人辦理,所以否決該要求,他共有人也自知理虧,不再主張。
就在優先購買權通知後第14天,他共有人出面付款了,但是,陪同一位「金主」到場,現場買方主導權由該「金主」掌握,雖然還是登記給共有人,但是態勢已經非常明朗,原共有人淪為人頭,金主說話才算數。
經過共有人的付款、用印,原來買方的解除契約取回簽約金,案件很順利的在1個月內完成了登記及點交。
2個月後,我們好奇的再申請一次土地謄本,果然當時的「金主」已經是堂而皇之變成新的所有權人了。這和我們想像的完全相同,當初如果可以指定登記名義人,就不需要再辦理一次過戶了,這就是原來他共有人堅持的原因。
或許這就是現代版的吳三桂吧!銷售過程中,原買方低於市價20%購買,見獵心喜,吳三桂「一怒為紅顏」,他共有人「ㄧ怒為金錢」!吳三桂引清兵入關,他共有人引金主入關,取得真正所有權。
過程中誰是真正的受益者?看來撲朔迷離。原買方以市價80%購買,他共有人不忍土地被賤賣,雖然無能力購買,先引資購買,再出售給金主,扳回一城。個案共有人,雖然持分少,只要有人撐腰,也提供給他共有人一個解套,不會被貶抑土地價格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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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