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買賣登記需備齊「四大天王」:身份證影本、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正本及印鑑章。若所有權人臥病在床無法外出,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到府辦理印鑑證明,只要其意識清楚、能自行授權,即可立書面委託書由親屬代為辦理,不需法院監護宣告。看護與監護差一字,在法律上卻天差地遠。
由於不動產買賣登記時,必須備妥身份證影本、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正本及印鑑章,才能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我個人稱它為「四大天王」。所以,當所有權人臥病在床或是不良於行時,因為缺乏印鑑證明,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就會卡關,屆時,可能要由所有權人,另立書面授權書委託第三人辦理。但是,這個委託是一種意定代理,並不是法定代理,所以,不需要透過法院聲請,只要所有權人自行簽立書面授權書就算完成手續,和法院的監護宣告,大相逕庭。
個案的所有權人,因為車禍受傷不良於行,所以長年臥病在床,並且請有外籍看護,方便照顧。日子久了,彈盡援絕,哥哥希望幫她賣掉房屋,解決燃眉之急,透過介紹,希望我們能協助他向法院聲請辦理監護宣告,由哥哥代理妹妹出售房屋,利用出售房屋價金來支付未來的生活費及看護費用。經過了解,妹妹精神狀況正常,意思表示無虞,只是車禍後不良於行,臥病在床,必須靠看護照顧,無法出門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臥床但意識清楚,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
但是,妹妹的意識清楚,辨識能力無礙,並不符合民法第14條: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所以,妹妹的條件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那要出賣妹妹名下的房屋,解決生活費用的燃眉之急該怎麼辦?
出售房屋的「四大天王」裡,身份證影本、所有權狀正本、印鑑章獨缺印鑑證明,可以利用這個到宅服務辦理。依照新北市現行戶政事務所到府(院)服務:居住本市轄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年邁行動不便者。
2.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
3.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4.其他經戶所核准辦理者。
所以,所有權人並非民法第14條不能為(受)意思表示的情事的,而是符合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的規定,只要取得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證證明,出售房屋的「四大天王」備齊後,就可以辦理房屋買賣過戶事宜。至於,無法出門辦理簽約及點交房屋手續,則可以由所有權人另立書面授權書給哥哥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看護與監護雖然只差一個字,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的效果,卻有著天壤之別,所以如果所有權人意識清楚,並不需要緣木求魚向法院聲請選任監護人,而且法院也不會准許。只要向戶政事務所請求到府服務,取得印鑑證明,出售房屋的問題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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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