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新聞

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其實業界仍在適應與調整,但不知為何勞基法第84-1的責任制又被拿出來討論,我必須說勞動部如果真的又要納入新的適用行業,那為什麼當初還要通過一例一休呢?事前的溝通不做,事後再做補洞的動作,這只會讓爭議更加的拉高…但小弟還是一篇一篇文章的寫,總希望哪天這些政府的高層可以醒一醒!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吧!

案件內容:

 

一、勞基法對於「休息時間」的定義:

我們來看看勞動部所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於休息時間的定義為何:

「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二、幼兒園老師工作的實際現狀為何:

前面說的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意思就是勞工每工時4個小時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我因為最近兒子要唸幼稚園,所以也蒐集不少的資訊,基本上「近距離看護」是基本的條款,因此如果幼兒院人力不足的話,那麼安親班老師是不會有所謂的休息時間的,因此我個人就桃園勞動局的意見,因為幼兒園老師根本沒有所謂的休息時間,因此午休時間也應該算是工作時間才是。

三、幼兒園業者所會面臨到的實際狀況:

. 人力成本的增加
. 加班費成本的增加
. 要增加收費的壓力

這三個一定是不可避免的問題,但我說過了,這種方式一定會有漲價的問題,我提醒大家一個實際點,那就是你是要幼兒院便宜還是安全?一例一休最大的衝擊就是針對我們的消費文化,「便宜又大碗」的這種思維其實就是造就我們低薪的原因,因此我支持業者增加價格,合法跟合理兼顧,但身為消費者的我們,願意嗎?

四、一例一休的效力慢慢浮現:

一例一休合法,但一例一休不合理,這個戰火不止是存在於勞資雙方而己,其實就如同我上面說的,消費文化的成型的確會業者習慣用「薄利多銷」的思維去面對,惡性競爭再加上不成熟的消費者,低薪一點都不讓人意外,這就是整個生態,我們想要用一例一休來改善…個人覺得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結果我們的政府竟然要回頭找責任制解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後果就是更亂罷了!

結語:

今天討論的案例很簡單,但重點還是在於提醒各位,如果改革只是想要把手伸進對方的口袋掏錢,然後喊分配正義的鬼話,我只能說不要說是一例一休,年金改革也是一個無言的解局,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即時新聞分析:幼兒院午睡時間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時間,這則新聞有意思!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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