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

租屋 合約 契約 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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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朋友在臉書留言說到:「自己的朋友在租屋網看到一件案子,與房東聯絡後到現場看屋時,發現地址和網站上的不符,但因急著找住處,所以還是付出2萬元訂金當場簽約,結果隔天竟然發現該物件是凶宅,不想租了,但房東卻拒絕退還訂金,那要如何解決呢?」

我想多數人第一個念頭都是:「房東怎麼可以故意隱瞞這麼重大的消息,只要進入消保會調解或法院訴訟程序,這訂金一定拿得回來!」然而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凶宅屬於「房屋買賣」時必須揭露的訊息,內政部雖於105年度開始研議將凶宅納入租屋制式化契約內,但迄今仍未完成相關內容的修正。至於新政府所提之租賃專法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所以法律上確實未規定房東有義務告知房客是否為凶宅;雖然房東可能在道德上有瑕疵,但未告知凶宅這件事,並未違反法律或定型化契約等規定。

另外,依照民法的規定,付訂金後便表示契約成立,若房客因故不租,即便雙方尚未簽約,房東也確實有權不退訂金。所以前述的案例若走調解或訴訟程序,不但需要比較久的時間,可能最終還是徒勞無功。因此我的建議是,可以將原本租屋網的網頁抓下來,證明房東帶看的房子並非原來招租的那間,以此作為與房東談判的籌碼,能拿回多少押金就算賺到的。

把問題放大來看,要怎樣避免自己租到凶宅?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問」,直接問房東、周遭的鄰居或轄區派出所。更謹慎者,還可以將詢問房東的過程錄音,作為確實詢問過房東的依據,如果將來發現確實為凶宅,就可以民法詐欺行為要求房東負責。當然租屋者也可以利用「凶宅網」確認欲租賃的房屋是否為有經過新聞報導的凶宅。

其次,在租賃契約內加註「此租賃標的物,從未發生自殺或他殺致死等兇殺事件。」及若違約房東需給付之違約金與無條件退還押金等規則,既然目前法律沒有明訂凶宅為租賃時必須公布的訊息,那我們就白紙黑字寫在契約裡,這樣對房客才有實質的保障。

還有,如果在看屋時發現一些符咒、八卦鏡等有關宗教民俗的物品,或是物件的通風及採光狀況不佳,租屋者最好直接避開這樣的物件,除了影響生活起居之外,若日後發覺物件真的是凶宅,還得面臨與舊有房東解約、盡快尋找新落腳處及心理上的恐懼,千萬別因為便宜的房租,就讓自己落入這樣的困境。

最後,無論有多急著要租屋,都請善用契約審閱期的規定,讓房東給您七天的時間,除了好好看看租賃契約的條文,也進行打聽與查資料等動作。小心駛得萬年船,絕對是租屋者該要奉行的準則。


作者簡介_dolin66

民國66年出生,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畢業迄今均從事房屋建築管理工作,曾完整參與上億元之集合住宅興建作業;更於房價高檔盤旋時賣屋,獲利達數倍以上,是一個從蓋房、買房、賣房到租房皆有完整經歷的房地產工作者。同時也是個賺取被動收入的投資者,著有「房市泡沫來了!我該逃命,還是逢低搶進?」及「預售屋全攻略」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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