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出售自住房地2年內重購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但計算基準是「公告地價」而非市價。本文案例中,屋主以2000萬元購買信義區大樓,欲出售板橋公寓,卻因大樓土地持分小(僅2.63坪),公告現值總額僅490萬元,低於板橋公寓的630萬元,即使繳稅後仍高於新購房,導致無法退稅。
雖然土地稅法第35條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2年內重購土地,衡量出售舊自用住宅增值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為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故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但是,這裡指的是「土地地價」,而非市價,如果以市價來判斷,可能就要大失所望了。
個案所有權人今年在台北市信義區,買了一間約2,000萬元的大樓2房,想把原新北市板橋區的4層樓公寓賣掉,因為公寓持有期間近20年,所以一般土地增值稅高達80萬元,自用土地增值稅也需要近35萬元,心想2年內把舊公寓賣掉,依照目前的市價約1,100萬元,就可以把這筆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來,殊不知事與願違。
我們試算的結果,雖然買方花了近2,000萬元買房,預計以1,100萬元賣房,但是信義區是14層樓的產品,所以分配的土地持分只有2.63坪;擬出售的板橋區公寓,土地持分卻有8.09坪,所以總土地公告現值信義區只有近490萬元,而板橋區卻高達630萬元,選擇出售後,如果繳納8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板橋區的土地地價還有550萬元(即630萬元-80萬元=550萬元),還是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因此,買方難過不已,心想現在的房市冷淡,似乎也不用急於2年內出售,或許等房市回溫,多賣100萬元的價格,比重購退稅80萬元,來的實際。
土地稅法所謂的土地地價是指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持分=土地總現值。個案中的新購信義區土地公告現值約56萬元/平方公尺,擬出售的新北市土地公告現值約23萬7,000元/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而言信義區約板橋區的2.32倍,理論上退稅應該沒有問題,可惜信義區是大樓,基地由14樓層分攤,所以持分面積很小;而板橋區是公寓,基地僅由4戶分攤,因此持分面積很大,依照上述的計算方式,市價低到板橋區,地價就會比市價高的信義區,土地價格更高,而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針對重購退稅的規定很多,有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退稅的要件不竟相同,建議客戶要買賣房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或是稅捐單位,避免重購後無法辦理退稅,增加自己的負擔,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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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