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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1: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2人育有1子,2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後因兩人時常因為生活上的觀念、習慣不同,2人漸漸無法再忍受彼此了,所以2人決定分手而協議離婚,而2人對於剩餘的財產去做分配,這會有哪些稅務上的問題呢?

故事2: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2人育有1子,2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小明在一次車禍的意外中過世,在辦理完小明的後事後,小花著手開始辦理繼承的程序時,才想到稅務上的問題!

上面2個故事中,小花都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在稅務上的規定卻不一樣喔!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

這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其中所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等情況,皆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因離婚(或婚姻撤銷、無效等)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在婚姻中擁有房地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之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而房屋部分之移轉,契稅則是免予申報繳納的。而此種情況下亦非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若是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則與遺產稅有密切的關係,因為當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價值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樣可以減少遺產稅的稅額,節省稅務成本。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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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以配偶一方死亡為例

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需要先了解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是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

計算方法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2.生存配偶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3.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小花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小花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何限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無限期有效,而是有一定的時效性。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因此,生存配偶必須在時效內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就會喪失這個權利。

如何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是因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等原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協議離婚是以協議的方式為之外,皆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審理其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生存配偶要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

例如:

1.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
2.負債: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
3.土地房屋:載有原始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
4.存款: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5.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6.保單: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7.其他有助於證明剩餘財產差額的文件。

生存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國稅局在收到請求後,會進行審核,並核定遺產稅的稅額。

須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結語

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間的1項重要權利,也是遺產稅規畫的1個重要工具(可參考「夫妻贈與及遺產的稅務規畫:智慧財務策略讓遺產保值及增值」)。生存配偶應該了解相關的規定與程序,並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並節省稅務成本。

本文獲「安承」授權轉載,原文:一次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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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林坤毅地政士

林坤毅地政士,現為「恒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