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陣子就會有朋友問:我很想要離職,但是我的老闆搬出很多理由不讓我離開,說要找到交接的人以後才准離職;又說公司對我有恩、說公司的人事規章上規定離職要3個月前提出,或說如果離職就要我賠償公司的損失…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持平地說,《勞基法》相當程度地還是希望在勞資雙方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每次遇到這個問題,我都會問這些朋友:如果有一天公司決定不要你了,會經過你的同意,或是等你找到工作才資遣你嗎?當然不會。因此,當你不要公司了,怎麼會需要公司同意,或是等公司找到接替你工作的人呢?
同樣的邏輯,公司要資遣員工的時候,只需要考量員工的年資,於10天~30天前事先預告員工;員工要離職時,依法也只需要依照服務年資,在10天~30天前預告雇主即可。
至於離職員工要賠償公司的部分,如果公司在員工身上投入很多金錢或資源,比方說昂貴的教育訓練等,這時候規定員工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一定年限才可以離職,就是相對合理的規定;但如果公司沒有,卻片面認為員工離職就需要賠償公司,到時候發生勞資爭議,主管機關或法院當然不會站在雇主那一邊。
就算公司有提供員工教育訓練資源,試想,員工接受教育訓練以後,可以將工作做得更好,雇主也已經受益;如果員工辛苦工作1個月,只能領到3萬、5萬元的薪水,提出離職申請時卻要賠償公司2、3個月,甚至更高的月薪,這實在是於理不合,主管機關或法院大概也不會接受。
理解這個部分以後,那些「不讓員工離職的藉口」究竟合不合理,就很容易可以回答了:
1.老闆其實沒有權力不讓員工離職。
2.當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不需要徵求老闆的同意。
3.員工要在多久前提出離職申請有法律依據,公司無法片面決定。
4.除非簽有服務年限契約,否則公司無權逕自對離職員工進行扣薪或罰錢。
5.就算公司因為員工離職而有損失,該賠償多少錢也不是公司說了算。
然後才會是道義上的部分。有些雇主覺得自己給了員工一份工作,員工不應該一走了之。但勞資關係應該是互相尊重的,員工加入公司,對公司有很多貢獻,不也是有恩於雇主?我在職涯中遇過公司因為大環境景氣不佳必須資遣員工,還有很多被資遣的員工願意留下來工作到最後一刻;也看過很多離職員工連多待1秒鐘都不願意,最後主管和員工為了交接的責任歸屬大吵一架的。
我絕對同意員工應該在離職前將手邊工作妥善交接,畢竟再怎麼換工作,往往都還是在同一個產業裡,日後還有相遇或合作的機會。但員工到最後如果只想要立刻逃離公司,這怎麼會是員工單方面的問題?
職場是許多人的組合,每個人力資源議題都很複雜。但我常跟別人分享,就算待在夢幻企業裡,員工總還是會申請退休、離開公司,所以無論是員工或雇主,其實都應該更理性去面對離職這件事情。就算不能一起工作,也可以繼續當朋友,這樣也才能共創雙贏。
本文獲「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授權轉載,原文:我的老闆不讓我離職
作者簡介_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跨國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大學念的是心理學,碩士念的是人力資源管理。曾任職於學術單位、顧問業、高科技製造業、IC設計業、半導體設備商、通路業、金融產業、網路資訊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超過20年。2006年,因緣際會開始的「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部落格」,對於職場生存提出很多銳利的觀察與見解,得到上班族、社會新鮮人的強烈共鳴。常有網友提出個人職涯選擇問題,尋求解惑……
著作:《揭密!萬惡人資主管的良心建言》